青海海西中院「垂簾聽審」惹議 法治理想怎麼照進現實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天峻縣法院庭審涉嫌「垂簾聽審」,引發輿論關注,讓不少人擔心內地法治建設的成效。綜合目前有限訊息來看,事發當日,天峻縣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尋釁滋事的發回重審案件,不料在休庭時,辯護律師偶然發現海西中院法官(此案原二審審判長)和天峻縣人民法院院長疑似通過微信群遙控庭審,並讓審判人員對辯護律師「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不用跟他商量」、「打斷」。這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兩審終審制」。
這件事經曝光後迅速引發法律界的關注。5月13日,海西中院以通報形式作出回應,將矛頭指向律師不該引發輿情,並聲稱「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所謂「四類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然而,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對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分析,即便是「四類案件」,「院庭長的監督都是在合議庭庭審之後,而非庭審進行中」,「這種監督也不能被異化為在個案庭審中直接發號施令」。畢竟,如果原二審法官可以遙控庭審,那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兩審終審制」的意義何在?豈非淪為形式?
根據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各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係而非領導關係。這樣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然而在現實中,因為各級法院之間存在上下級關係,因為法院的運作受制於各級黨委和政府,所以許多人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落實效果存疑。
海西中院疑似「垂簾聽審」將一直以來人們的隱憂以尷尬的方式暴露出來。值得追問的是,如果不是辯護律師的偶然發現,那麼「垂簾聽審」的真相是否不會被揭開?除了微信群遙控庭審之外,在現實中是否有更多違背法治精神的不合理干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一直在推進法治建設,取得許多成績,但亦有不少問題。已故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說過:「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傳統,在中國,私權始終得不到重視和保障。這種情況下,保護私權就特別重要。私權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權力的限制。中國私權受到其他私權的侵犯,總的來說還是好解決。但私權要是受到公權力侵犯,就複雜了。」
江平的說法既道出過去40多年以來在不涉及公權力侵犯的時候中國社會保護私權的重大進步,又間接指出公權力侵犯私權時難以解決的困境。為什麼會這樣?一個根本原因在於法院等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蝕,以至於涉及公權力侵犯私權時,司法部門要麼「有法不依」,要麼「違法不究」。比如,去年底,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轟動一時的「老幹部舉報縣領導被逮捕起訴」事件,之所以能發生,正是因為時任縣委書記李貴富憑藉個人權勢,讓本應遵循法律的縣公安局、縣檢察院淪為他公權私用的工具。
目前來看,正如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老幹部舉報縣領導被逮捕起訴」事件因為在觸發輿情後引來最高檢的介入才還當事人一個清白,海西中院疑似「垂簾聽審」事件估計同樣只能在更高級別的機構介入調查後才能有公正的解決方案。但問題是,中國社會那麼大,不同地方情況不同,如果凡事都只能在引發輿情後等待更高乃至中央機構的介入,是否糾錯成本過高?會否讓更高乃至中央機構疲於奔命?
法治建設不應該是獨自進行的,而應該如日裔美籍學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所言,讓法治與國家能力、民主共同構成動態平衡的三角關係,才能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因為有國家能力作為配套條件,法治才能長出「牙齒」,從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為有民主所帶來的剛性監督與人民賦權,法治才能有效擺脱公權力的不合理干擾,走出「雙標」的泥潭,讓公權力在法治框架下健康運行。
如果希望從根本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兩審終審制」,並有效解決公權力侵犯私權的困境,儘量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離不開高質量的民主體系及其帶來的人民剛性監督。只有這樣,對公權力的監督才能形成有效的閉環,各級法院和法官才更有動力和條件去追尋法治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