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king爭議】街頭表演與立法如「水溝油」? 澳學者戳破假象
今年5 月,愛爾蘭高威(Galway)的街頭表演者團體發起罷工抗議,反對當地一項針對街頭表演的新地方法規。這項法規列明每天下午六時前於指定地點禁止使用擴音設備,並且限制大規模圍觀活動,以免阻街擾民。
市議員Peter Keane 指出,商戶每年支付龐大的稅項,擔心街頭表演的噪音及滋擾問題會招致損失。街頭表演和立法規管之間經常存在衝突,然而,立法是否真的會抹殺街頭表演?又有否其他可行的做法以作平衡?
美國波士頓著名的法尼爾廳市場(Faneuil Hall Marketplace)近年也曾發生40名表演者集體「罷工」事件。這源於負責的管理公司收緊表演協議,其中惹起爭議的部分包括:表演者拒絕在太陽下或酷熱天氣下表演會收到警告信,若違規兩次更會踢出表演計劃名單。
發起罷工的表演者組織表示,新方案限制了言論自由,更危及他們的工作,故非常不滿協議內容,表明不會簽署。在此地表演七年的BrentMcCoy說:「一般條款和規則的改動,將直接影響我們謀生的能力。」他認為,當局提出的新方案忽略了天氣、溫度和環境噪音對他們的表演造成的影響。
其實,管理公司每年都會和街頭表演者訂立協議,包括人群控制、噪音問題或表演者失場等事宜,但今次協議的規則較以往大幅收緊。不久前,表演者亦曾不滿管理費用高昂,管理公司則解釋,費用是抵消行政、宣傳推廣和保安開支。表演者得知收費結構後,杯葛試鏡活動,迫使管理公司擱置加價計劃。全球街頭表演者組織Busking Project的負責人NickBroad 稱,新方案是「對這個歷史建築的每一位街頭表演者的侮辱」。
意料之外 多數表演者贊同規管雖然有部分支持街頭表演的人士認為,街頭表演應該不受約束,而且街頭表演和立法管制的關係往往如「水溝油」,但澳洲一項研究顯示,街頭表演者大多欣然接受當局的發牌規管制度,而且在澳洲悉尼和墨爾本,街頭表演往往是一份工作,而不僅是興趣。
《香港0 1 》訪問了新南威爾斯大學(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法律系教授Luke McNamara,了解澳洲街頭表演的發牌制度。McNamara曾聯同伍倫貢大學(Universityof Wollongong)法律系副教授Julia Quilter調查悉尼和墨爾本中心商業區街頭表演的法例和執法方式,分別訪問了墨爾本市政府、悉尼市政府和悉尼港海岸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以及該區的街頭表演者。中心商業區的發牌制度主要規管噪音和行為,對不遵守規則的人處以嚴厲的罰款。
McNamara 說:「我們以為街頭表演者討厭由地方議會規定的條款和規則,結果我們錯了。」他補充,少數人的確是徹底反對任何形式的限制,但大多數人承認法律是公平的,部分人亦指喜歡這些規則,因法規賦予合法性和肯定他們的表演。不少地方因為規管問題而引發衝突,此項研究結果正是有趣的對比。近年,英國主要城市一些「過度熱心」的發牌規則,令街頭表演者更難以經營,亦令人擔心會趕走為社區帶來色彩的街頭表演活動。正如香港旺角西洋菜南街結束行人專用區後,坊間亦掀起立法與否的討論。
悉尼市大部分地方都是由市政府規管街頭表演,悉尼港海岸管理局負責管理環形碼頭(Circular Quay)和鄰近的岩石區(TheRocks);墨爾本則設有中心商業區街頭活動政策和街頭指南。兩地的規管方法相似,需要牌照方可表演,表演的地點、時間和音量等都納入規管範圍。無牌表演或不遵守規則者將會處以罰則,墨爾本的罰金為3,000 澳元(約16,900港元),悉尼則為2,200澳元(約12,400港元)。
減少噪音 發牌制趕走閒雜人等
雖然悉尼和墨爾本的法例看似嚴格和具懲罰性,但報告指出市政府支持多元街頭文化,同時取得了減少相關投訴的成效,應予以讚賞。他們發現當中最關鍵的因素在於「溫和且以教育為基礎的執法方式」,以及表演者的自律。McNamara 補充:「執法者一般會以說服的方式,勸喻表演者降低音量,或轉移到其他地方表演。」
不少街頭表演的支持者態度堅決,認為街頭表演是自發即興的音樂體驗,故涉及付費、預先申請就已經不是純粹的街頭表演。另一方面,執法當局更需了解表演者如何看待立法規管。上述研究有助理解相關問題,研究發現表演者接受市政府的法規,並認為有助規劃城市環境,而且大多數人看到法例的優點。
街頭表演活動是不少表演者的主要收入來源,若法例未有損害他們的收入,甚至有利他們在街頭安穩工作的話,街頭表演者亦沒有理據反對立法。
在悉尼馬丁廣場(Martin Place)和海德公園(Hyde Park)表演近十年的吉他手JosephZarb 持有街頭表演牌照,「我選擇和議會合作,因為總體上喜歡他們所做的事。」他指街頭表演可以令冷漠的城市環境變得不一樣,他對議會給予的支持感到欣慰,亦樂見很多途人欣賞其音樂。
有街頭表演者坦言:「我喜歡這個發牌制度,因為它趕走了閒雜人等。」另一位表演者就認為,制度很公平,因它反映了表演者之間本來就存在的一些「潛規則」。這些表演者不覺得法例和發牌條件成為限制,反而,大部分人認為法例有助分享熱門表演場地,同時可減少混亂情況。有表演者認為設立法例是好事,否則表演場地會擠滿表演者,最終只會產生一堆噪音。
尊重業界 執法者表演者謀共識
當然,表演者對法例也有不滿意的地方,如在特定時間禁止表演等。McNamara強調:「關鍵是良好的執法方式」,執法時具敏感度和彈性,而非單靠嚴厲執行。表演者和執法部門均指,罰款的情況很少發生。執法方式通常是互相尊重,合作而非好鬥,罰款只會作為最終極的手段。
一位悉尼執法者提出,街頭表演是街景中別具價值的一部分,城市若沒有這些表演者,感覺很死寂。一位墨爾本執法者表達了相似的感受,而且讚揚街頭表演很美好。表演者大多正面評價和執法者的相處經歷,認為他們欣賞並支持街頭表演。街頭表演者也相信自己為城市生活作出貢獻,而這些貢獻亦得到欣賞和支持。
McNamara 總結:「本地議會有一個具挑戰性的任務,就是去協調街頭表演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以及表演者本身,這並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Nick Broad 則認為:「在某些情況下,街頭表演是需要規管的。」不過,他始終認為業界自律是最好的方法,而且在全球眾多街頭表演的群體中亦已證實成功。以倫敦的高文花園為例,由表演者組織及主導相關制度,並負責試鏡和審核申請。
Broad又表示,部分政府的發牌制度其實不差,不少女性表演者更傾向這類有系統的做法。總體來說,世界各地的街頭表演一般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管,包括音量、時間和場地等。
澳洲的例子說明,立法規管街頭表演是可行的,成功關鍵在於執法手段。近期,香港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殺街」後,同樣有立法與否的討論,相信澳洲這項研究有助了解相關議題,也推翻街頭表演與立法規管必然對立的簡單想像。
上文節錄自第132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0月8日)《街頭表演:點止藝術高低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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