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中年男為泊車移走錶位電單車 網民轟無品!大律師:至少犯3條罪
香港地少人多車多,車主們為了停車位都是爭崩頭,政府咪錶位更是可遇不可求。昨日(2日)有網民貼出了一段車Cam片,片中一名中年大叔為了停泊自己的電單車,疑在錶位移走他人的車輛,離譜的行徑被網民怒轟無品。《香港01》就事件向陸偉雄大律師查詢,大狀稱他還觸犯了3條法例!
網民在Facebook群組「好fashion呀你」上貼出一段48秒的車Cam片,據影片的拍攝角度,推測位置在慈雲山毓華街,近聖公會慈光堂的路邊電單車泊車位。片中一名未有戴上頭盔的中年大叔,先將自己的電單車停放在政府咪錶位旁的行人路上,再坐上停泊在咪錶停車場內的另一輛電單車慢慢移出,不時張望四周環境,未知是否正在提防原車主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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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把移出的電單車立起中柱,然後在旁收拾自己的行李,再將自己的電單車,從行人路駛入「已清空」的停車位之中,期間未有戴上頭盔。在完成以上的行為後,中年男子便施然離開現場,被移出的電單車則孤伶伶地停在咪錶位前,變成一架違泊車輛,據網民所稱還疑似因此被抄牌。
網民怒轟中年男子的行為無品自私,直指他「搬車L!仲要搬埋出街佢都算威」、「篤條鐵騎人渣出嚟」、「推完人架車出嚟,然後自己部車放返呢個位,係人都知係你做㗎啦~人蠢無藥醫」、「見過好多呢啲仆X」。網民也質疑中年男的行為屬於犯法,如干擾車輛罪、偷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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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就事件向陸偉雄大律師查詢,陸大狀指中年男的行為至少觸犯3條罪行。就中年男子將他人車輛移出的第一組行為,大狀指是一條較為嚴重的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任何人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運輸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運輸工具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駕駛或乘坐該運輸工具,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7年。
至於干擾車輛罪大狀則表示不太能夠套用在是次的情況上,因中年男子未獲授權直接取用運輸工具,比起「拍打」、「觸碰」、「刮花」等干擾車輛的情節更嚴重,因此較重的《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會較為合適。
另外,中年男子將自己電單車泊入停車位的第二組行為,大狀指這裡觸犯了2項罪行,分別是在駕駛時未有戴上頭盔,根據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任何人除非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並繫緊頭上,否則不得駕駛電單車或作為電單車乘客。任何人違反此規例,即屬犯罪,違者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還有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屬於不小心駕駛,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元及監禁6個月。陸大狀稱若中年男子行為屬實極為自私狂妄,一定要嚴懲當事人,向社會大眾傳達一個訊息,強調這種行為在社會不容許,如果能夠拘捕當事人,認為罰款的阻嚇性不足,法庭應判處監禁性刑罰。
至於有網民指出被移的車輛可能同是中年男所有,只不過車輛沒有出牌,而是「專門霸位用」。大狀則指除了(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一罪未能控告之外,其他兩條罪未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