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疑故意高速剷水氹害行人濕身網民轟無品!有無犯法大律師咁講

撰文:亦然 YI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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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香港天氣不穩,一時下暴雨一時又出太陽,市民都感到無所適從,只好帶備雨傘作不時之需。不過雨傘雖能擋天上掉下來的雨水,地面上的積水卻是防不勝防。前日(6日)一段車Cam片顯示一輛的士疑在下大雨時,司機故意將車輛高速駛近路邊濺起積水,令等車的路人全身濕透,影片後來被網民瘋傳及批評犯法!《香港01》記者已就事件向陸偉雄大律師查詢。

FB@「車cam L(香港群組)」

網民在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中貼出一段12秒的影片,片長12秒,當時天氣正在下雨,據車Cam顯示的時間為下午4:20分左右。片中一輛的士疑在途經油麻地窩打老道廣華醫院對開時,在左線行駛期間,疑故意駛近馬路上靠坑渠的積水處,濺起水窪累及旁邊等車的行人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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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看片後不禁懷疑「左線嗰位司機究竟係有心定無意剷水氹呢?」、「擺明突登!渣禁細部車無需要行到禁近渠蓋位」、「真係好很缺德,咩心態啊?」、「特登唉曬去左邊」、「係揸車人遇大雨都會注意水氹,呢個司機係乜質素大家明白」,直指不理解為何的士司機要高速駛過水氹,狠批行為無品,同時質疑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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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提供

《香港01》記者已就事件向陸偉雄大律師查詢,陸指事件「輕則民事,重則刑事」,但需考慮的士司機的行為是「不小心」或「故意」。假如事件屬「不小心」,受影響的途人亦可記下車輛的車牌,以民事方式追討賠償,如衣物的清潔費等,司機亦有責任賠償給行人。情況就如在茶餐廳意外打翻熱奶茶,倒在別人的衣物上一樣,賠償是無可厚非;假如事件屬「故意」,將升級成為更嚴重的案件,司機可能被控告「不小心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所述,「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最高判罰$5,000元罰金及監禁六個月。但陸大狀也提到,若要成功控告的士司機「不小心駕駛」罪行,需要舉證司機有故意剷水的意圖,因此在舉證上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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