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協會:同股不同權存3大風險 應設日落條款及追索機制

撰文:許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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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今年開始接納實施「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企業到主板上市。CFA協會於今年3月,向旗下身處亞太區的會員進行調查,受訪者提出「同股不同權」三大風險,包括53%認為制度對公眾股東保護不足或欠缺、52%指股權和控制權之間比例不相稱,以及28%擔心企業管治標準逐漸低落。

欠集體訴訟 投資者缺保障

CFA協會亞太區行業倡導總監梁家恩指出,自香港及新加坡推行同股不同權後,亞太區其他交易所亦考慮引入。但本港及多個亞洲市場均沒有集體訴訟機制,投資者只可依靠上市條例、監管法規中得到保障,一旦實行同股不同權制度,或導致企業管治質素下降。

協會:當局應建立追索機制

因此協會認為,政府及監管機構應加強投資者教育之餘,可考慮建立追索機制,在投資者遇到管理層瀆職等情況,循機制提出訴訟。但強調,最能保障投資者的就是落實5年以內的強制性日落條款,相信條款已能平衡商業利益及對投資者的保障。

梁家恩再進一步解釋,同股不同權對市場來說並非「靈丹妙藥」,當市況好時,投資者對同股不同權的需求也相對大,同時對企業管治的要求相對寬鬆。但當市道逆轉時,管治水平較遜色的企業表現會相對欠佳。

CFA協會亞太區行業倡導總監梁家恩(右)質疑,來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的企業都是較大型及已運行一段時間,為何要讓他們無限期擁有超級控股權。(許世豪攝)

質疑永久持有超級股權的理由

她又舉美國的例子,指部分企業主動落實日落條款後,股價好轉,甚至跑贏大市。而且來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企業,均為較大型企業,業務模式已運行一段長時間,因此質疑創辦人仍需永久持有超級股權的理由。「架構的意義是讓創辦者,在發展初期有更大的彈性去執行發展計劃,不明白為甚麼要長時間讓他們『試行』業務模式?」

梁家恩認為最佳做法是由交易所自行引入,「對交易所來說不是壞事,可拉生意的同時,又可保障投資者。」但她亦重申,協會原意仍是反對「同股不同權」,「市場有無吸引力,關鍵是市場根基打得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