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僅限創新產業公司申請 3大條件防魚目混珠

撰文:陳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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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今日﹙23日﹚發表《新興公司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諮詢文件﹙「文件」﹚,以為引入「同股不同權」等公司修改上市規則。
市場估計,一切順利的話,本港今年下半年可望引入同股不同權的新經濟企業來港上市。要符合港交所「同股不同權」的要求,除了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及角色要達標之外,申請上市的公司亦要符合3大條件,以防「魚目混珠」。

條件一、業務要求:創新產業公司 並有別於同行

在港交所對同股不同權公司的要求中,首要條件是申請人必須為創新產業公司,同時要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是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新科技、創新理念或新業務模式,令公司有別於同行競爭者。

同時,研發須為公司貢獻大部分預期價值、主要業務及佔大部分開支;並證明在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下令公司成功營運;以及相對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港交所認為「創新產業」的定義視乎申請人所屬行業及市場狀況而定,且隨著科技、市場及行業不斷發展,該定義或會變。﹙路透社﹚

文件又提到,單憑在傳統業務上應用新科技,並不足以證明有關公司具備上述特點,如在網上銷售平台經營零售業務的申請人,未能證明具備其他特點,港交所未必認為可以不同投票權申請上市。

港交所強調,即使有一家公司成功以同股不同權上市,不代表另一家採用類似科技、創新理念或業務模式的公司,同樣能合資格以同股不同權上市,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釐定。

條件二、盈利要求:市值最少過百億 與過去1年錄10億收益

雖為創新產業的公司,港交所在盈利上的門檻絕對不低。

根據諮詢文件,採用不同投票權架的公司申請上市時,預期市值最低為100億元,市值低於400億元的公司,另要求該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億元的收益。

申請人亦須證明有業務持續高增長,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或市場價值等營運數據。

符合市值要求的企業之一,包括早前有傳於今年下半年來港上市的小米,上市估值或達1000億美元。(資料圖片)

條件三、投資要求:已獲相當數額的融資 並設6個月鎖定期

上市之前,公司或已獲數輪融資,港交所亦要求申請人證明已得到一名資深投資者的「相當數額」投資,但無列明「相當數額」的要求;並要求該投資非象徵式投資,至IPO時仍未撤資,以及該投資者須保持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50%,至IPO後滿6個月。

若由母公司分拆出來的公司,港交所一般不要求提供曾得到第三方提供相當數額的投資證明。

另外,為了令投資者作出區別,同股不同權公司的股號後會加上「W」(Weighted Voting Rights),公開文件亦須標有「具不同股票權控制的公司」。

有關文件的諮詢期為1個月,截止提交回應日期為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