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申請公司須歸屬創新產業 具備多於一項特點

撰文:鄭寶生 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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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於今日﹙23日﹚收市後發表《新興公司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諮詢文件,就修改上市規則,以接受「同股不同權」公司、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等「新經濟」公司上市的修例,正式諮詢市場意見。

港交所表示,今次諮詢文件冀在制定適當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拓寬現行的上市制度,便利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來港上市。

港交所認為「創新產業」的定義視乎申請人所屬行業及市場狀況而定,且隨著科技、市場及行業不斷發展,該定義或會變。﹙路透社﹚

文件就3類公司上市資格諮詢市場:第一類為未能通過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包括未有收益或盈利紀錄的公司;第二類為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高增長及創新產業公司;第三類為尋求在聯交所第二上市的合資格發行人。

生物科技公司     須專注開發核心產品 

諮詢文件指出,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生物科技企業須具備多個特點,包括必須至少有1隻核心產品已經通過概念階段;公司以研發為主,專注開發核心產品;上市前最少12個月一直研發核心發品;上市集資主要用作研發,以及將核心產品推出市面;必須擁有核心產品有關的長期專利、已註冊專利、專利申請或知識產權;如申請人從事醫藥產品或生物產品研發,須要證明擁有多隻潛在產品;在建議上市日期至少6個月之前,得到最少1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而不是象徵式投資,且在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

諮詢文件又建議生物科技公司申請人,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得少於15億元。

市場料,本港引入同股不同權後,可吸引更多內地科網企業來港上市。﹙資料圖片﹚

同股不同權公司    收入最少要10億元

就同股不同權,諮詢文件建議,如果申請人能證明其具備列明的特點,一般會被視為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在香港上市。這些特點包括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業務成功、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以及外界認可。

至於市值,申請人上市時預期市值至少100億元的公司。同時,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元,聯交所亦會要求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億元的收入。

至於投票權,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

另外,文件亦建議額外的上市規定,不同投票權上市發行人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擁有投票權不少於10%。在重大事宜上,更必須按「一股一票」的基準投票表決,包括修定組織章程文件、委任罷免獨立非執董、委聘及辭退數師、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以及上市發行人自願清盤。

於全新的第二上市制度的標準下,合資格發行人須符合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路透社﹚

申請第二上市    須符合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

最後,於全新的第二上市制度的標準下,合資格發行人須符合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如紐交所、納斯達克及倫敦交易所主市場(只限「高級上市」分類);合規紀錄良好,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最少2個會計年度;高市值,至少100億元及10億元收益(如市值少於400億元);大中華公司可作第二上市。

大中華公司在以下條款獲得豁免,須於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在合資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證明公司如何達到主要股東保障水平;毋須遵守主要上市的持續規定;可保留現行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作第二上市;毋須遵守不同投票權保障措施。若股份主要成交永久轉移至香港,便須遵守主要上市的規定,但毋須遵守不同投票權保障措施(有關披露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