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華峰撰文認為 「同股不同權」應設「日落條款」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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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在Facebook撰文,表示港交所(0388)增設「同股不同權」制度時,不可缺少「日落條款」。
可設定10年後投票 決定是否繼續保留「同股不同權」
張華峰建議,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的企業要設立「日落條款」,在上市一段時間例如10年之後,交因全體股東表決應否保留「同股不同權」制度。
他表示,「同股不同權」制度受到各界爭議,因為擔心上市公司會忽略投資者權益,萬一香港充斥太多「同股不同權」新股,有可能影響香港股市的整體管治質素和聲譽。因此,他在提交給港交所的諮詢回應中,提出多項重點保障投資者和耳止監管套戥的措施。
指新經濟公司發展10年 已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不過,港交所以擔心敵不過海外交易所競爭為理由,拒絕引入「日落條款」,他表示這一點有保留,並認為10年後「日落」的制度較恰當,因為「新經濟」企業經過10年發展,理應已經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營運和管理制度,不用再過度倚靠一個或一小撮始創人。
而張華峰重申,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籌集資金,有責任平衡始創人和投資者利益,認為在適當時候交由全體股東檢視和表決「同股不同權」制度的存在價值,絕對合情合理。
何謂「新經濟」公司 盼有清晰界定
至於「同股不同權」公司的定義僅是「新經濟」公司,張華峰表示應該再多加說明如何定義,因為部份「新經濟」公司,其實是在「舊經濟」範疇利用新科技,例如互聯網金融、互聯網保險及地產等,希望釐清這類公司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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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納入指數或有基金放棄跟隨 籲多作溝通
另外,他又關注恒指公司會否將「同股不同權」股份納入指數成份股,當中是否涉及恒指公司修訂選股準則。另外,亦有基金表明不會投資涵蓋「同股不同權」股份的指數,希望恒指公司與基金業界多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