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朱元璋屢禁不止 明代僧侶性侵婦女事件為何氾濫?

撰文:外部來稿(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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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Metoo運動襲捲全球,從演藝圈、學術圈一路延燒到宗教界,2018年北京龍泉寺住持釋學誠性侵犯女弟子的醜聞亦掀起許多討論。但其實宗教界的性侵案件在全球並不少見,不時傳出有住持、牧師假借「雙修」、「驅魔」之名行性侵之實。
而回顧中國歷史可以發現,以對婦女管束最多、被視為最「父權」的明代社會也嚴格限制婦女跟僧侶來往,這是政府為了「隔離」古代性侵案的加害者「僧侶」保護婦女的行為。明代家訓常見「婦女不得入寺燒香」、「不可與僧尼來往」等文字,而《大明律》裡也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如有違反,將馬上面臨官方取締與社會輿論的批判。
究竟當時佛寺僧尼有何可怕?讓明代政府對婦女到寺院燒香拜佛如此緊張呢?

北京龍泉寺住持釋學誠被舉報性侵女弟子,震驚各界。(網絡圖片)

這一切要從明太祖朱元璋建國之初說起。為了消弭元朝遺留下來的「胡俗」,明太祖朱元璋打算積極振興儒家禮教,並嚴格制定男女有別的社會規範,端正社會風俗。為起到帶頭的作用,便率先對宮中嬪妃、群臣命婦施以禁令,《明太祖實錄》有載洪武三年(1370年)禁令:

上以元末之君,不能嚴宮闈之政,至宮嬪女謁私通外臣……施金帛於僧道、或番僧入宮中持受戒,而大臣命婦亦禁掖淫瀆褻亂,禮法蕩然,以至於亡。遂深戒前代之失,著為令典,俾世守之。

從上述文字可以看到,朱元璋認為,元朝因「宮闈淫亂」導致滅亡,故應嚴加整飭皇室與群臣命婦的人倫秩序。根據學者研究,元朝後宮流行佛教密宗:「性瑜伽」,此為男女交媾的雙修法,可說是讓元朝快速覆亡的原因之一。元順帝時,受資正院使龍蔔的建議,誘引無數婦女入宮,以供君臣淫樂,成書于明朝的《庚申外史》有載:

倚納輩用麗姬為耳目,刺探公卿貴人之命婦,市井臣庶之儷配,擇其善悅男事者,媒入宮中,數入乃出。
開泓法師在台灣佛教界小有名氣,但去年卻爆出開吸毒性愛趴,震撼信徒。(網絡圖片)

當然這段文字不排除帶有漢人對胡俗的偏見,但從明太祖於洪武三年所頒佈的禁令內容,以及對於婦女參與佛教活動的限制、嚴禁僧俗往來的條文,或多或少能拼湊出元末明初社會,性瑜伽更從宮廷走入民間,開始對社會造成影響,亦反映出僧俗男女淫亂的嚴重程度。

明初除了遺留佛教密宗帶來的淫亂風氣外,明代民間社會還有另一個主流佛教派別,其名為「瑜伽教」。瑜伽教的前身為瑜伽行派,是古印度佛教學派之一,其理論于唐代傳入中國,之後流行於兩宋南方民間。

瑜珈不只是單純的運動,而有其宗教根源。(維基百科)

由於瑜伽教多與消災解厄、降魔去邪的經咒有關,後來與中國傳統的巫、道融合,廣泛流行於社會各個階層。由於瑜伽教持「三教(儒、道、佛)原是一家」的理論,因此在中國社會被民眾廣泛接受。瑜伽教經過宋代的漢化、世俗化與通俗化後已非特定的佛教宗派,到了明代依然廣受民眾喜愛,但也成為犯罪的溫床。

試圖透過律令保障婦女的明太祖

從洪武三年的禁令後,明太祖又陸續頒佈多條僧俗相關詔令。明洪武五年(1372年)頒佈詔令:「天下大定,禮儀風俗不可不正。⋯⋯僧道齋醮雜男女、恣飲食,有司嚴治之」。希望以此規範社會大眾,並阻斷僧俗混雜所引起的是非。洪武十五年(1382年)為了有效規範寺僧,甚至將佛教派別加以分類,不過似乎幫助不大。

明代對婦女外出有諸多限制,圖為明畫家杜堇所繪的《仕女卷》。(上海博物館)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再次頒佈相關法令,經過多年僧俗依然混雜,出家的僧人依然擁有妻室。來年明太祖以佛寺多隱匿逃軍逃犯,又再次下詔,並印造周知冊好掌握僧人身分行蹤。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又再次頒佈僧俗男女混雜與婦女入寺的相關禁令。

從洪武三年到洪武二十七年,僧俗相關的法令規章逐漸嚴密,一再重申並累加罪責。但這一切也只是顯示出民間社會,並沒有因為嚴苛的律令而讓僧俗混雜的情況有所改善。

朱元璋自己編撰的《欽錄集》裡,寫下為何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頒佈僧俗相關詔令:

僧,若依朕條例,或居山澤、或守常住、或游諸方,不幹於民、不妄入市村,官民欲求僧以聽經,豈不難哉!如此,則善者慕之,詣所在,焚香禮請,豈不高明者也,行之歲久,佛道大昌

朱元璋認為只要能徹底取締僧俗男女的互動關係,應能減少引發的諸多弊端以及對婦女所造成的傷害,甚至還能以此發揚佛法。

事實上,明太祖的禁令本身並未完全阻斷僧俗男女往來的可能,如洪武年間仍允許經濟能夠自決四處行乞,卻沒有嚴格約束行腳僧(又稱為遊方僧,步行參禪求道之僧人)如何取得食衣住行的供給條例。雖有周知冊能夠查明行腳僧的身分,但也有只要有足夠的路費,僧人便能來去四方、散居各處的法令,反而給予行腳僧極大的行動自由,也讓戴上僧人假面的不法之徒以此躲避法令責任,流竄於街巷寺院之中。

另一方面,明代政府特別對瑜伽教僧尼,立法保護其入俗的合法性,但這等於打開僧俗往來的合法視窗。明代政府一方面不允許僧尼與一般民眾有所交往,卻像是忘記比丘尼也是女性一般,沒有立法禁止僧尼來往、混住。這些未被注意到法律漏洞,成為婦女安全的死角。

從明代官方的記載可得知,在朱元璋之後,明代依然有眾多的僧人引起的犯罪問題。明永樂十年(1412年),明成祖下詔:「今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伽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和尚的的面向千百萬種,《水滸傳》塑造出經典的花和尚角色,圖為演員晉松扮演的魯智深(網絡圖片)

儘管多有嚴加取締,卻有越演越烈的趨勢。到明武宗正德六年(1441年),朝廷再次下詔:「近年僧道中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敗風化者。爾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再出榜各處禁約,違者依例罪之」。可以看到僧人混俗之風越發嚴重,不少流民、逃犯扮作游方僧,或入寺院擔任瑜伽教僧、或是到權貴之家擔任門僧,甚至假扮女尼專向女信眾騙財騙色,用僧人身分來掩護所犯的罪行。

縱使明朝政府早已發現當時的社會問題,並為此設立許多相關律法與懲處,但社會流動性極大,很難被法令完全約束與限制。希望透過法令來降低婦女入寺燒香而遭僧人玷污之事,終究也只是朱元璋的理想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