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平台Viagogo賣周杰倫演唱會飛 買家斥已改期卻被拒退款
被指是「黃牛」平台的網上購票平台Viagogo有各類演唱會門票出售,其中包括「周杰倫《嘉年華》世界巡迴演唱會2023 香港站」,本港市民葉女士於上月中旬代台灣友人購買「8月25日」門票,由於友人強調周杰倫的門票「好難買」、「好搶手」,着她幫忙購入,故她未有深究細節,趕忙連手續費繳付共5,797元購入兩張門票。
葉女士購票後發現,周杰倫演唱會的主辦方早於去年底已宣布舉辦日由今年8月改為5月,質疑Viagogo提供錯誤資訊,擔心最終取不到門票之餘,款項也拿不回來,故向平台質詢網頁沒有更新演唱會日期,並要求退款。惟平台表示沒有收到任何資料指演唱會改期,即使葉女士提供改期的證據,平台亦不會受理,更不斷建議她透過平台轉售該兩張尚未到手的門票,強調除非尋找不到替代門票,否則不會退款。Viagogo的回覆令葉女士大為不忿,批評銷售手法存問題,呼籲市民大眾購票時要小心。
葉女士向《香港01》表示,她於1月17日晚上按台灣朋友的要求,在Viagogo網站購兩張周杰倫「8月25日」於香港舉行的演唱會門票,並以信用卡支付合共5,797元,隨後收到確認電郵。及後家人提醒她,周杰倫演唱會早於2022年12月21日已宣布改期,由8月改為5月舉行,而且相關門票仍未開售。
葉女士認為Viagogo提供錯誤資訊誤導買家,加上演唱會門票尚未公開發售,擔心她早前購買的門票有機會「不存在」,遂就此情況向平台查詢,但只收到官方回覆,且每次回覆的人員都不同,她形容「就像人球被踢來踢去」。
對於資訊有誤,Viagogo回覆指,他們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台,平台獲得的資訊仍顯示該演唱會於8月舉行。她批評平台沒有進一步核對其所獲得的資料,令人誤以為是購入顯示日期為8月的演唱會門票,手法相當有問題。
葉女士憂心「財票兩失」,多次要求Viagogo退款,但該平台一再強調無法退款,並解釋會保證買家可以及時收到有效門票,如果出現問題,會介入替買家尋求替代門票,或是在極少數情況下無法尋得替代門票時,提供退款。換言之,買家受錯誤資訊影響下,欲購買「8月25日」的門票,但最終可能取得「5月5日」的門票,即使買家不一定想要或有時間在5月5日參與節目,亦不能因錯誤資訊而獲退款。就此情況,平台建議她可選擇把尚未到手的門票放在網站上轉售,稱不會收取手續費,但事主認為此行為等同「企圖把受害人變成共犯」,大為憤慨。
事主事後致電銀行報告相關事件,即時停止該信用卡運作。銀行將上述事件交由網絡詐騙部門處理,其後已把交易款項退回,並表明會向Viagogo追討相關款項。事主同時透過香港警方的電子報案平台備案。
資料顯示,周杰倫原定於2021年8月在香港舉行《周杰倫嘉年華世界巡迴演唱會2021香港站》,但因應疫情而宣布延期,及後幾經改期後,終敲定在今年5月5日至14日舉行7場演唱會,門票由580元至1,380元。觀眾如持有2021年門票或電子座位訊息,可於今年2月1日至28日期間登記換領5月份的新門票,因此節目門票未公開發售前,在網購平台仍有人憑過去的門票進行炒賣。
消費者委員會過往亦曾公布門票轉售平台的風險。就今次事件,消委會回覆查詢指,於今年1月份共接獲36宗有關「公開表演」的投訴,涉及金額共54,825元,當中有關「銷售手法」的投訴最多,合共28宗,其次為「更改/終止合約」,共6宗。該會過去曾經接獲過有關轉售演唱會門票平台的投訴。
商戶採合理防範措施下 倚賴第三方資料未必違例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即屬犯罪。如演唱會已改期,但平台仍預設並顯示原訂的場次供消費者瀏覽及選擇出售中的門票,或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惟平台是否因此而被視為「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於該門票,目前香港案例未有明確,法庭或會考慮其商業模式以及對銷售過程及產品或服務的的控制程度而定案。
另外,《商品說明條例》為商戶提供免責辯護,在商戶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干犯該罪行的情況下,而罪行是因商戶的錯誤、倚賴第三方提供的資料、第三方的作為或失責、意外或其他非商戶所能控制的因由所致,即商戶未必會被定罪。消費者如懷疑商戶觸犯條例,可向海關舉報。
商戶就演唱會日期作錯誤陳述 或構成失實陳述
就今次個案而言,問題似乎出於平台未有因應演唱會的活動變更及時更新其預設選項,因而容許賣家仍然能夠出售原訂日期門票。消委會認為,平台為買賣雙方預設及提供演唱會資料選項,應有責任就演唱會的任何活動變更(例如取消、延期或改期)及時更新網站信息,包括對受影響門票的出售列表進行修改或刪除,避免消費者購買不適用的門票而引起爭議。如演唱會已改期,但平台仍提供原訂場次的門票預設選項供消費者選擇瀏覽,或會令消費者誤以為該演唱會將會在原訂日期舉行,以及所購得的門票適用於原訂日期場次。商戶就有關日期作出錯誤陳述,有機會構成失實陳述。
因錯誤陳述購買產品 平台有責任提供退票退款方案
消費者是否有權取消交易,並要求售票平台退款,視乎約定條款和細則及實際情況而定。如消費者因依賴平台的錯誤陳述購買產品或服務而蒙受損失,平台應有責任向消費者提供包括退票退款的妥善解決方案。另外,一般而言,若涉及錯誤(mistake)、受挫失效(frustration)、欺詐(fraud)或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等原因,買賣雙方的合約可根據普通法或《失實陳述條例》被取消或解除。商戶應清晰列明合理的退款時間(例如14天或1個月)承諾,讓消費者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回退款。消費者如若使用信用卡付款,該會建議消費者應盡快向信用卡中心查詢退款申請的可行性及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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