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內兩警遺失物件 執勤警山頂失隨身攝錄機 警指機內無任何片
撰文: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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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內兩名警員遺失物件,包括山頂有警員遺失隨身攝錄機!警方指,昨日(26日)上午,一名隸屬山頂分區的警務人員,在山頂執勤時遺失一部隨身攝錄機,警方接獲報告後已立即展開調查,並在可能遺失有關物品的地點搜尋,但暫未有發現。案件列作「遺失政府財物」,由山頂分區跟進調查。該部隨身攝錄機內並沒有任何片段。警方呼籲市民,如拾獲該隨身攝錄機,應立即交到就近的警署,或致電3660-9500與山頂警署人員聯絡。
一日內有兩名警員遺失物件 昨晚有休班男失警察委任證
連同今次事件,一日內有兩名警員遺失物件。包括昨晚(26日)一名休班男警員於火炭山尾街一籃球場打波時放下銀包,其後他發現其銀包、一張警察委任證及約300元現金不翼而飛。警方將案件列作盜竊處理,暫未有人被捕。
警務處資料: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 攝製日期起計31天後銷毀
資料顯示,警方早年引入隨身攝錄機,至去年初已有超過3,300部,並計劃於2021年能做到每名前線軍裝警務人員「一人一機」。警隊於前年招標4,500套新機,有關招標已於去年4月底完成,合約涉及逾2,937萬元。
據警務處資料顯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香港警務處(警隊)的職責是防止及偵查刑事罪案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另外,警隊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會採取所需步驟以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31天後銷毀。被攝錄人士有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要求查閱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