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聽報告】市民沿機制查問有否遭政府監聽 十年來無一獲批
相信不少人通電話時,曾聽到回音或音量異常低,可有想過可能遭監聽?根據2006年通過生效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市民如懷疑自己被執法部門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有權向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申請審查,一解心中疑惑。不過翻查資料,條例生效10年來,共191宗審查申請,都無任何一宗獲批。有民權組織認為,審查機制形同虛設,促放寬門檻,讓市民至少知情曾否被監聽。
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3條,「進行審查的申請及通知」機制讓市民在合理情況下,向專員書面查詢有否被執法機關截聽、秘密監察等,除非該申請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指稱被截取通訊或監察逾1年,或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否則專員都須審查。
不過審查後,若證實執法機關獲合法授權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當事人,或從無相關行動,當事人均只會收到「不得直」結果。而據條例的第46條,規限專員不得說明判定的理由,即當事人無從知悉有否曾被無辜監聽。
10年來審查後得直率:0%
《香港01》翻查由2006年發布至今、共10份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周年報告,發現每年動用機制審查的市民每年不超過30個,申請數字最高是條例新推出後翌年(2007年),有27宗,去年更跌至史上新低只有11宗,另每年都錄得數人無繼續進行申請,放棄審查。10年來共191宗申請,扣除不合資格申請,所有經專員審查的個案均無一得直。
民權觀察:應改革審查機制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直指,審查機制形同虛設,不認同因執法機關的保安為由,而不得洩漏調查,質疑保安理由是否可完全凌駕市民隱私權,「我覺得理由不夠充分,如該市民並無犯罪記錄,執法機關經調查後解除其嫌疑,相關部門理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曾被截取通訊或監察。」他又批評政府對條例宣傳不足,令市民對機制缺乏認識。
沈偉男認為,審查機制應「逆向執行」,執法機關若認為通知當事人遭截聽或秘密監察,會對調查帶來嚴重影響,可向專員申請豁免。
提倡違規刑事化 以增阻嚇力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經本年6月,在立法會通過修訂後,專員得到聽取截取成果的權限。沈偉男指雖屬一大進步,惟仍有優化空間,鑑於違例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大多只會向涉事人員警告或勸誡,阻嚇力低,有濫權危機,建議將違規處理刑事化,向證實違規人員處以阻嚇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