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聽報告】違反授權條款秘密監察8分鐘 4執法人員被警告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周年報告中,提及去年共9宗涉違規、異常事件和事故。其中1宗指,有執法部門主管人員,指示2名下屬秘密監察在私家車內的2名目標人物,由於私家車屬非公眾地方,違反法官就允許該宗秘密監察的授權條款,故事件中共4名執法人員被部門警告。專員石輝就該個案直指失望,批評執法人員警覺不足,亦懷疑有人員想隱瞞事件。
在該個案中,報告指,有執法部門已獲得當局發出訂明授㩲,就數名目標人物在公眾地方的會面,進行對個人私隱侵擾較嚴重的「第1類監察」。負責個案的主管預計,其中2名目標人物會於某天會面,於是指示下屬A及B準備監察,並成功對私家車內兩名目標秘密監察8分鐘。有關主管事後向上司匯報時只略為提及有關行動,惟上司表示對其匯報內容並無印象。
翌日,相關的截取授權須向小組法官申請續期時,並無提及該8分鐘的秘密監察。負責提出截取申請的人員得悉有關秘密監察後,揭發事件可能涉及於訂明授權範圍外進行。
專員懷疑有人隱瞞
專員石輝收到執法機構全面調查報告後,指由於被秘密監察的2名目標人名是在私家車內,並非公眾地方,有關監察未有按照訂明授權的條款進行,屬未經授權行動。對於下令監察指示的主管,由於缺失警覺監察授權條款以外,及未有給下屬作出清晰和明確的指示,並詳細地向上司匯報,部門向他發出書面警告;而下屬A及B在監察時警覺性不足,亦被予口頭警告。
石輝對執法主管與上司是否有匯報秘密監察上,各執一詞,感堪憂及懷疑是否有意隱瞞。他指作為主管的直屬上司,未有進一步查詢隸屬人員有否執行監察是輕率處事,沒履行督導責任。其行為令小組法官在申請續期指令時,未能獲悉秘密監察及納入考慮之中。有見及此,石輝認為執法部門原建議對上司作出勸誡的處分過於寬鬆,建議改為書面警告獲部門接納。
石輝在報告中對個案表示失望,又指個案反映執法機關轄下人員在執行條例相關職務時欠缺應有的警覺性,而且未有機制確保適時匯報和監管秘密監察。
疑截法律保密通話 竟延誤匯報且銷毀
此外,在另1宗較嚴重的違規個案中,在1個長假期前夕,有人員發現1段通話中,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提高,便向上司匯報及知會截取小組的負責人員,但該名上司在長假期回來後,首個工作天才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並才作出保存錄音安排,惟延誤已導致錄音被銷毀,故個案中該名上司及截取小組負責人均被口頭警告。
至於其他個案包括申請額外授權時,漏填相應附加條件,被部門口頭警告;執法人員口頭指示器材存放主管,交還監察器材時,主管誤以為截取行動已終止,並載入器材登記冊內;申請截取授權時,1名調查人員誤把目標人士的教名當別名,有關人員要接受勸誡。另有4宗個案涉電腦系統問題及文書排印出錯,不涉人員行為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