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潛逃│2未成年男不作起訴返港 警:除原有罪責,或加控罪名
12名港人於8月23日涉嫌潛逃離境時被廣東海警截獲,其後一直被扣押於深圳鹽田看守所。內地官媒日前指其中10名被告已認罪,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今(30日)早作出宣判,喬映瑜及鄧棨然組織偷渡分別判監2及3年,李宇軒等其餘8人判7個月。至於兩名未成年的被告,即廖子文及黃臨福,因自願認罪不作起訴 ,兩人今早11時由深圳警方移交香港警方。
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指,現時兩名港人需要進行14天的強制隔離,警方會向法院申請延案14日,完成隔離後再上庭應訊。由於兩男棄保潛逃,除了要面對原有的罪責外,亦有可能被加控其他罪行。
今早深圳警方於深圳灣口岸將兩名被告移交香港警方,早上11時35分,2名未成年港人分開乘坐兩輛警方私家車,由深圳灣口岸前往天水圍警署,沿途有鐵馬護送,至11時52分,兩人乘坐的車輛駛抵天水圍警署,兩人被黑布蒙頭及反鎖手銬。
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稱,兩男抵達天水圍警署後,已讓他們致電通知家人。被問及家屬可否見他們,鄭麗琪表示,在不阻礙警方的調查下,家屬有權力要求見被扣查的家人。警方將於明早向法院呈交案件,因疫情關係,兩人需要進行14天的強制檢疫隔離,若法庭明日審訊結果為需要繼續羈柙,兩人會在懲教處所接受14天的強制隔離。警方會向法院申請延案14日,完成隔離後再上庭應訊。
鄭麗琪交代案件詳情,指警方於今年8月28日接獲內地執法機關通知,稱於8月23日早上在內地水域拘捕12名本港居民,包括11男1女,而該12名港人於本港干犯不同的罪行,罪名包括製造及管有爆炸品、暴動、傷人、縱火、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9月23日警方獲內地執法機關通報,12名港人會被依法逮捕,至11月27日,內地公佈該宗案件調查完結,交由深圳鹽田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至12月16日,法院審理完畢,將其中10人起訴。今日,針對兩名未成年的男子的司法程序已完結,並將他們移交本港警方處理。
姓廖的男子牽涉一宗「串謀縱火」,他案發時17歲,現時18歲。案發於去年9月30日,警方收到線報,指於灣仔一住宅大廈內,有人涉嫌管有可製造汽油彈的材料,當日警方於單位內搜出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物料,案中拘捕5名疑犯,包括姓廖男子。案件在今年6月已於區域法院審理,至8月廖男潛逃,無法出席9月區域法院的應訊而被通緝,案件原於明年1月再上庭審理。
西九龍總區刑事部高級警司曾仲斌指,姓黃疑犯則涉及「企圖縱火」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案發時16歲,現時17歲。涉及去年10月14日,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及後在他家中搜出3枚汽油彈,他於翌日被起訴企圖縱火,於九龍城法院應訊,當日被拒擔保,至12月10日再向法庭提出擔保才獲批。至今年4月27日他缺席聆訊,警方當時已有足夠證據控告他「企圖縱火」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由於兩人早前缺席本港法庭的應訊,法庭已和他們發出通緝令。鄭麗琪續指,兩男棄保潛逃,違反法庭給他們的保釋條件,除了要面對原有的罪責外,亦有可能被加控其他罪行,包括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L條「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一經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12港人潛逃案控罪▼
▼家屬較早前出席記者會情況▼
▼12港人家屬首次見記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