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被廉署拘捕 涉披露721受查人身份 下午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撰文:黎靜珊 鄧詠中
出版:更新: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fb專頁今(28日)上午近8時發帖文,稱林遭廉政公署上門拘捕,被指涉及披露721 受調查人身份資料,將被帶往北角廉署,並在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民主黨林卓廷fb專頁今(28日)上午近8時發貼文,稱林遭廉署上門拘捕,被指涉及披露721 受調查人身份資料,將被帶往北角廉署,並在下午2時30分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卓廷fb專頁)

林卓廷fb專頁上載拘捕行動時片段,廉政公署人員表示拘捕林涉嫌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這段期間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林卓廷當場質疑:「依家廉政公署都已經淪落到,成為政權嘅打壓工具。」強調行為用意是指控警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此行為不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涉及的罪行。

上午約9時半,林卓廷乘坐七人車被帶到北角廉政公署,並落案起訴。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30(1)列明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 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1年。

廉署回應傳媒查詢,證實今早拘捕一名男子。被捕人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林卓廷8月26日已因元朗721事件被警方拘捕,與另外6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元朗721事件時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