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偷拍網|被拍者不知情難舉證 風雨蘭籲立法懲治散播影像者

撰文:陳蕾蕾 黃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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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發現本港有網站發布及售賣偷拍得來的女性影像,據警方資料顯示,過去3年偷拍罪行報案數字平均每年300宗,有上升趨勢;惟風雨蘭調查報告指,近七成影像性暴力的受害者均未有報案。
有律師表示,偷拍裙底可被控「破壞公眾體統」罪,最高可判監禁7年。另外,法改會雖於去年就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提交建議報告,惟現時偷拍行為未有法律直接監管,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形容現時為「法律真空期」,冀可盡早就相關行為立法,而除了偷拍應受罰,散播影像者亦要有法例懲治。

一些偷拍狂愛拍穿黑絲襪的女子。(示意圖,非偷拍圖片)

近3年偷拍案每300

據警方提供的數字顯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全港因涉及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的案件,每年平均有近300宗,並有上升的趨勢,平均升幅為6%,破案率約為八成。而2020年1月則有17宗案件,共拘捕12人。

風雨蘭發表關於「影像性暴力」問卷調查結果,報告顯示,其中向51名遭受「影像性暴力」(包括偷拍、散布或被要脅傳閱等)作深入訪問,近七成人表示遭警方拒絕落案,而警方拒落案的原因包括證據不足或無相關法例等。

無針對法例 起訴偷拍或靠3條控罪

律師梁永鏗表示,現時本港並無針對偷拍罪行的條例,相關罪行主要是以3條條例控告,包括「遊蕩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破壞公眾體統」,惟以上條例只適用於公眾地方發生的事件,其中「遊蕩罪」更需證明受害者受到威嚇﹑擔心自己安全等,若事主並不知情則難以舉證;另外,亦可使用《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起訴,但條例需針對特定人士身份,令到受害者精神受損,較常用於起底案件。

對於偷拍網照售賣的照片,偷拍者於公眾地方進行淫褻或不雅動作,或涉及「破壞公眾體統」,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而出售相關照片部份,則有機會涉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高刑罰可罰100萬及監禁3年,惟屬淫褻或不雅仍需淫審處界定,當中又需視乎網站是否有提醒內容屬18禁,又指條例通常應用於報攤售賣不雅書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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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蘭:散播性暴力影像亦應懲治

過往律政司檢控偷拍罪行時,往往會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作檢控,但因應協和小學老師拍下叩門試題一案,終審法院確認使用自己電腦不可再引用相關罪名。法改會去年發表報告,建議新訂2項罪行,包括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但至今仍未正式立法。

風雨蘭總幹事王秀容形容,現時法律未有針對成年人的性暴力影像罪行,僅可以其他條例控告,而以往採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已不能使用,直指現時儼如法律「真空期」。她認為除窺淫罪及攝裙底罪外,散播性暴力影像亦應立法懲治,以堵截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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