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光黑點.政策分析】窺淫罪立法拖延十幾年 政府懶政典型案例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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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婦女團體昨日(27日)公布12個新的「走光黑點」,並再次促請政府盡快就「窺淫罪」進一步諮詢及立法。其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4月底發表有關《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以及再專立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打擊偷拍行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指,擬於7月於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討論相關建議。
反偷拍法例在港已討論十多年,律政司過往只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作為控告偷拍者的「萬能key」,結果今年4月,終審法院裁定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不犯此罪,造成法例真空期,政府才急急答應修例。
事實上,過往經常發生狗仔隊為求製造娛樂版頭條,跟蹤偷拍名人引起的爭議。法改會已就此作過不止一次研究,但加強管制往往易引起「箝制新聞自由」的質疑,故法例一直原封不動。

▼盤點全港12個走光新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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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偷拍成風 女藝人遭偷拍更衣照惹社會反響

提到窺淫罪立法,和不少政府施政一樣,又是議而不決地拖了十幾年的議題。在90年代至2000年代初,攝錄器材愈來愈先進、偷拍裙底等案件亦容易發生,另一方面,當時部分八卦雜誌為求銷路,甚至會派狗仔隊跟蹤偷拍名人私生活,手法經常惹起批評,部分照片更挑戰道德底線。例如2006年8月,有雜誌涉嫌偷拍女藝人鍾欣桐(阿嬌)更衣照並大肆刊登,引起巨大爭議;同年10月,甚至有傳媒派人潛入醫院病房偷拍當時病重的藝人沈殿霞(肥姐)。

不過當時沒有專項法例針對偷拍行為,只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有違公眾道德等較輕的罪可用,對發生於私人地方的偷拍,更沒有法例可管。如果行動過程涉及電子器材,最多能控以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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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2006年建議偷拍刑事化 新聞界憂損自由

法改會自2004年起,分別發表數份保障市民私隱及規管傳媒拍攝行為的報告書。其中在2006年3月的報告,明確建議將偷拍行為刑事化,列明「任何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應屬犯罪」。到該年8月阿嬌被偷拍事件曝光後,乘著社會輿論風向,時任特首曾蔭權強烈譴責事件,揚言會再考慮法改會的建議。

理論上,狗仔隊跟蹤偷拍名星私生活,似乎為滿足八掛多過涉及公眾利益,當時演藝界亦普遍支持偷拍刑事化的建議。但這在新聞界引來極大反響,因為媒體調查報道,部分或多或少都要進入私人場所,暗中拍攝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例如貪污舞弊等,而「公眾利益」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造成灰色地帶。

因此,如將偷拍行為刑事化,極容易誤中副車,有人擔心存在損害新聞自由的風險。最終,政府亦拿不出方案既可制止惡劣偷拍行為,又可平衡傳媒監察權,改革不了了之。

法改會建議偷拍攝裙底列性罪行。(資料圖片)

2012年建議:偷拍裙底列入性侵犯 最後影都唔見

於是,整個反偷拍立法的討論,又由2006年拖到2012年,當年9月,法改會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改革諮詢,涵蓋一系列性罪行。文件清楚指出,現行針對偷拍裙底的法例並不理想,未能針對當事人的性自主權,及無法規管在私人地方發生的事件。因此,法改會建議將《刑事罪行條例》內的「猥褻侵犯」改為「性侵犯」,擴闊其定義,把偷拍裙底列入「性侵犯」行為。

不過這份文件仍有一些問題未處理,例如為何建議的罪行只針對「裙底」,而不包括其他類型的偷拍行為。最終,政府亦無就此報告正式回應,問題繼續被丟在一旁。多名立法會議員都曾追問過政府相關工作的進度,但政府官員一貫答法,都是重申現行有什麼法例可懲治偷拍者,進一步改革則「社會意見分歧」,完全搔不到癢處。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多次敦促政府盡快就禁止偷拍行為立法。(資料圖片/洪嘉徽攝)

用百搭罪行告偷拍行為 被指「貪方便」

原有法例漏洞未有堵塞,律政司亦傾向使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處理涉及電子器材的偷拍行為,但這法例本身並非針對性罪行,條例內容亦被指「百搭」,被廣泛應用在不同類別的案件中。

在去年8月,高等法院就協和小學教師涉嫌以手機洩露入學試題案,斥律政司理解錯誤,認為不應以此例控告「用自己電腦」作案的案件。今年4月初,終審法院判律政司上訴失敗。所以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子器材,以及發生在私人地方的偷拍,在法律上出現真空期,無法可依。

亦因如此,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多次批評,政府明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涵蓋範圍過闊,社會已討論多年,但一直不改善問題,律政司也繼續用這法例處理偷拍相關的罪行,屬「邊條容易告邊條」。公民黨議員楊岳橋更質疑,政府將上述法例定義無限擴大,只是為「貪方便」。

莫乃光曾多次批評,政府一直不處理現行法例漏洞,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偷拍者。(資料圖片)

不到最後關頭 政府也不行動

問題拖拖拉拉了十幾年,到今年4月30日,法改會就去年5月的諮詢文件發表報告,正式建議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條新訂一項窺淫罪,將「未經同意下為了性的目的而對另一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的行為刑事化」;以及專立一項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規管任何目的之下的偷拍裙底行為。

以上建議的範圍,將可涵蓋在任何地方發生的偷拍行為,以「性滿足」作為標準,規限任何相關的觀察或視像記錄行為。從過往社會反應而言,相信條例的爭議不大,亦早應實行,或因如此,政府最近總算能給出較明確的時間表。只是公眾倒要問問,為何舊有法例漏洞如此明顯,政府也要拖到法例出現真空,才下定決心填補?這不叫避事、懶政,又叫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