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捕爬蟲】男子抄家式獵大壁虎後網上發售 漁護:非受保護物種
於郊野公園捕捉野生動物屬違法行為,但倘若捕獵者在夜間進行狩獵活動,而捕捉的是不受保護,體型細小的濕地爬蟲,想將濫捕者繩之於法的市民將面臨重重困難!今(1日)網上流傳數張截圖,上指一名男子於夜間捕捉大量有「大守宮」之稱的大壁虎,有老有幼,被網民聲討其影響自然生態。有網民指,自己曾向漁農自然護理署舉報類似事件六次,但僅一次獲回覆,更因其貼文被刪除,無法追查;令許多渴望保護小生命的熱心市民漸感灰心。
涉事男子:「抄家式」捕捉大壁虎 懷疑曾捕捉受保護動物
該名男子的Facebook戶口上,貼有大量有關野生捕捉濕地生物如瘰螈、青蛙和壁虎的貼文。是次所捕捉的「大守宮」又稱「大壁虎」,可製成中藥售出,他以「抄家式」形容狩獵成果,並將大量「大守宮」放置在同一膠箱中;又指在內的「大守宮」來自本地新界,懷疑是在郊野公園捕捉。其他貼文亦提及將進食所捉動物,有網民留言公開「問價」。據悉,他曾經捕捉的動物懷疑包括中華烏塘鱧、山斑魚、香港瘰螈以及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保護的大頭龜。
網民見後紛紛表示其行為不可接受,又指他買賣「大守宮」雖然不犯法,但許多事情是「講個心」,認為男子行為誇張,濫用權利傷害弱小生命。
根據香港法例,香港瘰螈及香港所有野生龜類(包括淡水龜及海龜)均屬《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所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任何人士捕獵、故意干擾、管有、售賣及出口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巢和蛋),均屬違法。而管有大頭龜或其身體部份的人,均須申請瀕危物種公約管有許可證。任何人士倘違反該條例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即使直指用以「煲湯」 漁護署需知來源地才可跟進
但即使該男子自行將所捕捉到動物的圖片放上網,甚至公開聲稱要用動物「煲湯」和承認自己狩獵,漁護署還需要確切知道動物的來源,例如是由哪個郊野公園捕捉,是否人工養殖以及是否有銷售意圖等資訊,方有足夠證據指證販賣者。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管有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內相關附錄的活生動物作商業用途,如屬野生動物必須向當局申請許可證;如果為人工繁殖,則可豁免申請許可證,但仍需擁有證明書或單據說明動物來歷。坊間有一些討論捕捉野生動物的Facebook群組,其中有群組指明討論者不可以透露捕捉地點,以保護自然生態,令執法難度更高。
兩棲及爬蟲協會:如造成捕獵風氣屬壞情況
兩棲及爬蟲協會助理教育主任Kestrel指,「大守宮」屬爬蟲類,於郊外、村落等地方較常見,而瘰螈則屬兩棲類,如冬天會較多於山溪出現,夏天則有機會於地面枯葉底、石底等位置棲息。Kestrel稱有傳統風氣鼓勵捕捉「大守宮」作中藥用途,如浸酒等,但其實醫學療效並無根據,認為如果建立下這種捕獵風氣對爬蟲是一個壞情況。他認為現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對捕獵野生動物的規管不足,建議應針對捕獵野生動物問題收緊條例。
刪除貼文即失去證據 管有不受保護動物毋須許可證
而且,要追蹤鍵盤背後的捕獵者並不容易,若他們將貼文刪除,市民搜證難度亦隨之增加。網民阿泰指自己曾經6次向當局舉報有人捕捉野生物種,但僅一次獲漁護署瀕危物種保護科回覆,內容指,由於原帖已被刪除,漁護署未有證據證明該名人士於香港境內管有受保護動物,故會繼續調查。
而若動物本身不屬受保護,投訴未必受理。其友人曾向漁護署的濕地及動物護理科舉報有人捕捉大壁虎,獲回覆指大壁虎並非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之一,故管有者並不需申請許可證,變相令不受保護的動植物任人捕捉。阿泰指,「除非你影相影到佢係郊野公園入面捉動物或者比afcd(漁護署)既人親眼見到」,否則亦難以證明動物來歷,令網絡執法和舉報困難,令一眾熱心人士覺得「點舉報都徒勞無功」,十分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