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sir「抄牌」】警拎電話啱唔啱規矩? 民權組織:無義務提供
一名軍裝警員疑借「抄牌」,要求一名女模特兒提供電話號碼、地址等資料,其後私下聯絡求交友。女事主昨晚將事件放上Facebook後,今日下午往警署備案,及往投訴警察課投訴,她質疑警員涉違反私隱條例及濫權。
警員於查核市民身份證時,是否有權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市民又有否需要提供?民權組織指市民本身並無義務提供除身份證外的個人資料予警員,警員亦需有合理目的及懷疑要求市民提供個人資料,及只能按公職需要使用。監警會指希望警方能檢視相關警員有否超越守則規定。
29歲模特兒伍淑怡(YoYo)昨晚在個人facebook發帖文,指於旺角港鐵站被一名軍裝男警員截查身份證,並被要求提供職業、電話及地址,詢問能否「做朋友」,晚上即接獲該名警員來電相約上門飲酒談心。YoYo質疑警員涉違反私隱條例及濫權,利用公務之便認識女子,並在今日下午往旺角警署備案,及往投訴警察課投訴。據了解,該名警員隸屬西九龍警區,相關警區正跟進調查事件。有資深警官認為,市民跟警察合作、配合截查,是基於對警隊的信任和信心,今次事件會對警隊聲譽有影響。
警方網頁資料顯示,警務人員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身份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予的權力,向市民查閱其身份證明文件。如市民未能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警員可要求他在合理時間及情況下解釋及證實身份。警員可視乎情況需要及該市民的態度,向其作出口頭警告、帶返警署作進一步查詢、作出票控行動或甚至拘捕他。
民權觀察:市民無義務提供個人資料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根據《入境條例》香港警方有權向市民要求出示身份證,目的是查核其是否非法入境者或非法逗留,而除非警員有合理懷疑認為事主即將或意圖犯罪,警員方可據《警隊條例》規定進行截停搜查,包括扣留對方一段時間並進行搜查。
但王浩賢指如警員要求市民再提供進一步資料,如電話號碼等,必須要有合理原因,例如事主要舉報案件,警員因調查需要,要求事主提供聯絡電話,否則如無合理目的及懷疑,警員要求市民提供個人資料屬濫權行為,另外市民亦無義務提供個人資料。
批評事件傷害市民對警隊信任
王浩賢指出根據《警察通例》,警方收集市民個人資料同樣要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公開資料守則》規定,包括其目的要直接與職能有關,因此警員收取市民個人資料,必須因公職上需要而非個人利益及求知慾需要。王批評事件中警員明顯濫用職權,破壞警隊形象及傷害市民對警隊信任,認為警方應改善如何令前線警員清晰明白有關行為守則。
監警會:希望警方檢視有否超越守則規定
監警會發言人指,希望警方能檢視相關警員有否超越守則規定,亦盼警方能做出相應措施使提升前線人員的服務質素,這些亦是監警會的首要工作。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公署不評論個別事件,但純粹從類似處境內容而論,在個人資料私隱方面有以下一般性的觀察,假如資料使用者在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時,以合法公平的方式收集而不超乎適度,收集的目的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使用時亦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那便符合《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中收集資料原則及使用資料原則的規定。若擬將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則須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訴。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規定,“ 身份證明文件” 包括:
有效身份證;
由人事登記處處長發出的文件;
有效旅行證件;
獲發給的越南難民證;
或其他豁免人士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