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首引串謀公職不當行為罪成 廉署盼修例擴調查權

撰文: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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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案今年6月於終審法院完成終極上訴,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前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前新地執董陳鉅源及前港交所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均維持原判,繼續服刑。領導調查該案的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余振昌直指是里程碑,終院提出「黃金枷鎖」論點,有助阻嚇任何人想賄賂即將上任的高官。他又稱該案是歷來首度引用「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並成功入罪,盼把該罪納入《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以擴大調查權。

許仕仁案是廉署工作的里程碑之一。(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終院判詞提「黃金枷鎖」 阻嚇賄將上任高官

據終審法院今年6月就許仕仁案頒下的判詞,直指許仕仁、郭炳江等4名被告的行為,已屬貪污舞弊,當中提及「黃金枷鎖」一詞,形容許接受有關款項後,身陷「黃金枷鎖」,獨立性徹底被削弱,即使無實質利益輸送,也會對郭炳江有傾向性,無法恰當履行公職。

余振昌就此指出,許仕仁案是廉署的里程碑,終院的判詞提及「黃金枷鎖」,正好阻嚇任何人想賄賂將上任的政府高官。

余振昌希望「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可納入《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林若勤攝)

余振昌又指,許仕仁案於廉署工作上,亦有另一重大意義,就是歷來首度引用載於普通法的「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並成功入罪,故希望能把該罪納入《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以擴大調查權。《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主要是有關逮捕權力,現時納入的罪行包括《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妨礙司法公正罪、串謀詐騙、《盜竊罪條例》等。

就「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廉署自許仕仁案起訴後,也用於其他案件,如上月(7月)便曾用來拘捕1名二級懲教助理,他接受日本零食、護膚品、士多啤梨等為報酬,把一些違禁物品帶進荔枝角收押所予1名犯人,結果該名二級懲教助理、前囚犯及其女朋友同被控「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