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攔車|江玉歡:助逮捕無合理懷疑涉「可逮捕罪行」恐違法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九龍灣宏基街上周五(3日)發生一宗涉及電單車的致命事件。27歲黃姓男子在宏照道駕駛電單車時,疑因車牌歪斜被交通鐵騎亮警號燈尾隨,根據閉路電視及車cam影片,雙方在宏基街追逐兩個圈,首圈兩車速度相若,第二圈時電單車加速拋離交警。電單車其後高速駛至宏基街近郵政大樓外時,一名40歲休班海關男關員站在路中心,作出疑似攔車的動作,當電單車直駛向他時,雙方擦撞,關員的右手疑撞及鐵騎士頭盔,導致頭盔甩脫,鐵騎士繼而連人帶車傾側,其後撞柱身亡。經調查後,證實電單車行車證及保險過期。

事件持續引起公眾討論,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於今早(6日)在商台節目上表示,今次事件屬不幸意外。她提醒市民須明白即使想幫忙拘捕時,行使逮捕權亦要有要有合理懷疑下作出逮捕,即認為疑犯可能干犯「可逮捕罪行」,在法律上可逮捕罪行的定義,即罪行有機會可判處監禁12個月以上。

她舉例,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無牌駕駛罪成只是二級罰款及判監3個月;車牌牌照無效,根據道路交通的車輛登記規則,最高可被判處一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沒有依從交通警指示,例如停車,亦只是一級罰款。此三種罪行均未達可逮捕罪行。

江玉歡(立法會直播截圖)

因此,市民若使用武力逮捕,都可能干犯罪行,甚至有機會被控誤殺。江指出:「因為誤殺未必需要意圖㗎,只要喺刑事上邊構成一個疏忽,或者妄顧他人安全,已經有機會可以被告誤殺。」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回應1月3日的致命電單車事故,指市民行使公民拘捕權前應三思,避免誤墮法網。(江玉歡fb截圖)

她又提到,《道路交通條例》49條的干預汽車,若無合法權限干預汽車任何部分,可能被判二級罰款及12個月。因此,擋車、觸碰車輛,均有機會干犯此罪行。她相信,事件中的休班關員是出於好心,但當刻或未想清楚。她提醒市民,「行使動作、權利時要想清楚後果,可大可小」。

一名男子站在路中心作出「守龍門」的動作,見到電單車高速駛至,男子曾向左閃避,其手部被電單車撞及。(網上影片截圖)
+7

《香港01》先前亦就事件向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查詢。他強調,他鼓勵世界上多些好人,目擊罪行發生時應伸出援手,並稱協助警方追捕疑犯的想法亦值得嘉許。然而,即使出發點光明磊落,亦不能夠忽略所採取的方法是否合理、相稱,不能只是「心口有個勇字」,提醒切勿輕舉妄動或魯莽行事。

若案件召開死因研訊,陪審員會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若是非法被殺,警方會重新審視證供以決定會否作刑事檢控,同時家屬亦可基於死因庭上披露的細節及證據,決定是否作出民事索償。

律師根據影片情況評論 細節須待警方深入調查

至於該名馬路上的男子是否有機會觸犯刑責,陸偉雄指,他只能根據影片情況,從法律觀點作評論。他提出需考量行為的理據、對稱性、安全性等,而警方會深入調查案件細節,「如果(調查發現)有嚴重失誤疏忽,就符合到(被起訴)誤殺呢個門檻」,並解釋控告誤殺門檻很簡單,例如安達臣道天秤奪命工業意外中,地盤項目經理亦被控告誤殺罪。

陪審員會審視各事實 包括被告抗辯理由、鐵騎士行為

一旦被控告誤殺,將由高等法院陪審員,根據案件中的各種事實,包括被告的抗辯是否合理及對等、其他獨立證人的口供、現場客觀環境、死者當時的駕駛態度及其本身涉嫌違法的內容等,來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

律師意見詳見下文

九龍灣宏基街有電單車失事,鐵騎士當場死亡,馬路上遺下一個頭盔。(鄧海興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