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社論|法治沒有「以洋為師」
律政司舉辦香港法律周,特首李家超形容是「說好香港法治故事的一個好開始」。說好香港法治故事,跟政府近來念茲在茲的「說好香港故事」差不多,既曰「說好」而不是「做好」,就帶有香港故事本來就是好的意思,只是不被外界認識。有麝沒有自然香。
但香港法治故事是否已經做好,這不無商榷。反修例風波之後,一些法官似乎立場先行,未能中肯履職。即使不說這個棘手爭議,早前不是有裁判官處理行人亂過馬路案件,也花上超級九十天的審訊後才有裁決嗎?堂堂法院竟然出現這樣明目張膽的「拉布」,實在叫人咋舌。還有初選案尚未開審,有法官形容是漫長的等待,立場新聞案的檢控方亦被質疑處事未周。香港法治故事看來不只要說好,也要做好。
公信力是矛與盾
說好香港法治故事,或者說好香港故事,還有另一層意思,那就是得到別人的正確認識和欣賞是重要的。不然清者自清,大可抱着不管流言蜚語、只管做好自己的心態,對外界的批評處之泰然。李家超在香港法律周提到,政府全力支持「增強市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顯然國際社會的信心也是重要的。
英諺有謂「公義不僅達致,並得以彰顯」,法治當然應該要有目共睹,不能曲高和寡。如果政府高舉法治但市民感受不到,社會不這樣覺得,那樣的法治是不足夠的。因為得不到信任的法治,所能夠發揮的作用也會大打折扣。而香港作為國際城市,我們當然也希望這裏的法治能得到世界認同,令人流、資金流也樂於進來香港,發展機遇。
但得到別人的認同,跟法治始終是兩回事。反修例風波前不久,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便曾提及,除了公義要得以彰顯之外,也「不能為求人前彰顯公義,而導致公義無法施行」。盲目追求別人的認同,可能會令法治精神要被妥協。反過來說,得不到別人的認同,也不一定是法治水平不夠。認不認同,因素很多。
香港的法治水平很高,是世界銀行亦都認同的事實。香港在世界管治指標的法治指數,長年得分超過九十分。以往不少人形容終審法院的海外法官是金絲雀,他們來港參與審訊便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否則就是投下不信任一票。但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及副院長賀知義兩隻金絲雀飛走了,包括賀輔明在內的許多海外法官仍然留任,那到底是走的金絲雀代表事實,還是留的金絲雀才反映真相?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欲來港代表香港政府出庭訴訟,西敏宮的政客卻百般阻撓,那香港的法治到底得不得到英國人的認同?
香港司法堪肯定
《基本法》第82條訂明終審法院可邀請海外法官參與審判,法例又容許具豐富經驗的海外大律師來港就個別案件出庭訴訟,海外法官、海外大狀在客觀效果上好像是在給香港的司法制度加持。許多人都知道賀輔明曾經稱許公民抗命是光榮傳統,而雙學三子公民廣場案的終審法官之中包括了賀輔明,那不就代表那個判決很具說服力?人權大狀彭力克多次來港參與訴訟,不就代表香港的司法制度有公信力?十多年前地產商與立法會興訟,分別從英國聘來御用大律師,被視為是顛峰對決。如今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案即將開審,請來的也是英國御用大律師,別人還未說什麼,一些人好像已認為案件立即高了一個檔次。
不是說不能夠外聘大狀。問題是為什麼鄉議局打丁權案,聘請的是彭力克而不是香港大狀?為什麼香港政府檢控未經批准集結,要找英國的David Perry?為什麼黎智英找人為自己辯護,也是找英國御用大律師?香港有沒有自己的賀輔明?
過去香港本地培訓的法律人才有限,《基本法》容許海外法官參與判決,不只可以加強各界對香港司法的信心,也能夠受益於海外司法人才的經驗和觀點。但今天香港已經累積了不少法律人才,張舉能更是首位本地培訓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香港司法即使在外地法官缺席下,質素仍有保證。我們的資深大律師約100名,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是商業法或是人權法,不應該沒有自己的人才。海外法官和大律師參與審訊,或許能加強公眾和國際商界的信心,但這不能夠代表必須要有海外人才的參與,香港司法才能夠獲得信任。
甚至在某些方面,本地法官和大律師應該更加勝任。畢竟裁決不只涉及法律原則,關鍵往往在於對具體情況的掌握和判斷,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應該對此更加了解,更加明白抽象的法律原則在特定情況下該如何應用。
立足香港的法治
黎智英外聘的御用大律師是刑法和人權法的專家,在國際刑事法院、歐洲人權法院都曾出庭訴訟,經驗毋庸置疑。但沒有兩宗案例是完全相同,每一宗案件都有它的獨特性,更何況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憲政秩序之下,差異更加大。美國對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規範,跟西敏制的英國就顯然不同。香港的政治和社會制度受英國影響甚深,但又有着殖民地管治的行政主導特質,加上九七之後的「一國兩制」憲政秩序,香港在理解《基本法》以至其他涉及政府的法律爭議時,便不可能不考慮香港具體而特殊的情況。
即使是歐洲人權法院,也有非常重要的自由空間原則,認為國際級法院須給予個別國家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一定的彈性,因為他們更能掌握當地的需要和情況。當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應該怎樣取捨,當歐洲穆斯林希望戴頭巾而政府認為有礙治安,當一些人認為侮辱宗教是言論自由而另一些人認為已超出社會底線,當美國左翼高舉女性墮胎的自由而右翼強調胎兒的生命,抽象的法治精神、人權原則難以幫助我們找出最恰當的裁決,而必須從具體的法律條文、社會背景來考慮。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法律周的致辭表示,法治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持續發展,並且要滿足社會的需要。
這樣說不是要陷入相對主義、虛無主義,掏空法治和人權的理念。相反,香港的司法應該在具體案件中,說明我們如何平衡不同權利和價值,同時能夠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真正體現法治和人權。在一方面,香港承受着中西文化的碰撞,法制上又是中國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拿捏平衡方面的挑戰本來就特別大。但另一方面,香港又是「一國」之下的「兩制」,是國家最開放和最國際化的城市,我們應該有更大的空間和自信展示香港的獨特優勢,說明我們是如何推進法治、實踐人權。
這是香港的挑戰,也是香港的機遇。要說好香港故事,沒有事情比說好香港法治故事更重要。《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充滿爭議,初選案、立場新聞案、黎智英案備受關注,甚至是被國際媒體放在放大鏡下檢驗。在法庭審訊控辯雙方的時候,我們的司法和法治本身亦在被社會審視。能夠處理好不同價值的平衡,拿捏好內地與香港法制的差異,香港的司法和法治便能通過考驗,擦亮香港招牌。香港的法律制度健全而人才深厚,值得我們審慎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