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喊「光時」裁煽動 官指暴力非控罪必要元素 駁回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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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在2020年間,涉多次在街站發表煽動言論,包括多次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被控多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控罪罪成,被判囚40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早前陳詞指,涉案言論並非只有一種詮釋,又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犯案意圖。上訴庭今(7日)裁定譚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均被駁回。

就譚得志提出,控方需就煽動罪證明煽動暴力的意圖,上訴庭不同意該看法,並認為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上訴人譚得志(51歲)經審訊後共被裁定11項罪成,分別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譚在2020年參與示威時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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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的代表律師早前陳詞指,本案最主要的重點是涉案言論是否只有一種詮釋方式,以「光復香港」為例,控方專家證人指口號有港獨的意思,辯方專家證人卻認為除港獨外,亦可有其他理解方式,指理解要視乎當時說話的內容,不同的觀眾亦可有不同的理解。

對於譚指控方須證明煽動意圖具暴力性,律政司反駁指煽動罪的涵蓋範圍不止實質暴力,還包括網絡攻擊等。

案件編號:CACC 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