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擴大煽動意圖罪 鄧炳強:接受批評 但禁以偏概全挑動憎恨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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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正在公眾諮詢,政府建議修訂擴大煽動意圖適用範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重申,市民仍可以批評政府,但「不停重複講,係咪以偏概全?只講事實嘅一面,就唔係陳述,而係特登挑起(憎恨)」,他指出不是只准講好說話,市民可以繼續講「唔好」的意見,但與加鹽加醋挑動就大不同。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潘耀昇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無綫《講清講楚》訪問,政府建議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擴大涵蓋立法會、區議會等。鄧炳強表示,市民仍然可以提供意見批評政府,但留意到2019年有人存心挑動行政立法機構憎恨,「畀意見係好合理,但你意圖係咪畀意見?定係不停重複講,目的令人仇恨。係咪以偏概全?事實係有好多面,但只講一面,就唔係陳述,而係特登挑起,因此要睇意圖同後果。」

「淨係話唔好都得㗎,但加鹽加醋係好唔同」

他又強調,「淨係話唔好都得㗎,但目的如果唔係評論,而係加鹽加醋,特別挑起,係好唔同」,就反對派提出反對聲音,他明言,「係睇事實意圖,唔應該睇背景是否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資料圖片/蘇煒然攝)

考慮延長羈留 鄧:唔會因為上限多咗而濫用

立法建議新增一項「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不法干擾施政。林定國指出,「配合」可解作聽取外國勢力指示、接受金錢資助,以代理人身份行事,但如果在外國活動上評論港府,「無不當手段,交流發表言論,睇唔不到有觸犯,無講大話、無煽動、無威脅。」

執法細則建議參考外國例子,可以延長多於48小時羈留。鄧炳強表示,在調查國安法案件是發現,由於涉案人背景複雜,行動隱密,涉外國勢力,48小時並不足夠,如過早擔保可能潛逃、毀滅證據、通風報信等,「唔會因為上限多咗而濫用,係參考法庭裁決。」

細則又提到,可以阻止或限制被捕人見律師,林定國表示,如果代表律是不是提供法律意見,而是與被捕人同夥,作為溝通渠道,延續危害國安行為,通信報信叫人走,即屬合理原因,不牴觸人權公約,但強調會依法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