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竊取國家秘密罪 杜淦堃︰可考慮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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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公眾諮詢工作開展,「竊取國家秘密」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備受關注,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指,他初步的個人意見認為有討論空間,認為要清楚說明引用要求,包括舉證責任以及可以引用的情況,門檻亦不能太低,以防濫用。

杜淦堃指諮詢文件已公布,公會仍研究有關文件,會適時提供意見,現階段未有全面的看法,他的個人意見初步認為的確有討論空間,可考慮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他提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在竊取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引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如果23條立法要引入答辯理由,就要清楚說明引用要求,包括舉證責任,以及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引用,門檻亦不能太低,以防有人濫用。

對於有意見認為新聞工作者才能引用「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杜淦堃認為若任何人都有機會干犯竊密罪,就應該一視同仁,讓所有人都可引用,才是較適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