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張劍虹否認與警面談6小時後轉軚 稱只談生活及運動等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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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今(1日)踏入第21天,前《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張被還柙後,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之後有警長把判辭送到荔枝角拘留所給張,該警長並與張會面6小時,張翌日便向警方稱願轉作控方證人,辯方質疑警長期間遊說張「轉軚」。張否認,稱他只是看過保釋被拒的判辭後,想把事件講件事出來,才有這樣的決定。辯方續問張與素未謀面的警長談了甚麼,張說:「都係普通喺荔枝角收押個啲生活、運動個啲嘢,都係普通嘢囉。」

辯方引述張劍虹申請保釋的誓章,指張當時相信蘋果的核心價值不違法。(資料圖片)

張當時相信蘋果的核心價值不違法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昨日盤問時,提到張劍虹於2021年11月曾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曾提交一份誓章。彭今引述誓章提到,張相信《蘋果》會一直以過往方式合法地營運下去,其核心價值不變,即代表張當時認同《蘋果》既有核心價值不違法。張同意,又說他曾提醒同事報道時避免情緒化,管理層亦在《國安法》實施後,成立一系列Whatsapp應變群組,邀請律師舉行法律講座,亦有就出版內容諮詢律師意見等,希望公司盡量在法例「紅線」下運作。

黎是老闆故未把黎的文章和節目下架

張指《蘋果》初時未有移除黎的直播節目及「成敗樂一笑」的專欄文章,他解釋:「我哋係無辦法落架,因為佢係老闆嘅文章。」直至黎於2020年12月被控違《國安法》,才將其涉嫌違法的內容下架。他認為《蘋果》的編採政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並無很大轉變,只是在《國安法》後,公司希望盡量避免違法,他同意這也是黎的立場,但補充說:「黎生佢自己嘅專欄文章,同埋佢嘅『 live chat』,就係佢自己嘅決定囉。」

誓章曾稱從沒意圖作出危害國安事宜

辯方最後引述張在誓章曾指,他從來沒有意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宜,並問張現在是否仍然有同一想法?張表示:「咁我已經承認咗個控罪啦而家。」他確認當時由一名資深大律師及羅拔臣律師行代表。翻查資料,張當時由資深大律師毛樂禮代表,而黎現委聘的律師行,正是羅拔臣律師行。

張劍虹承認在荔枝角拘留所時,曾與警長面談一段長時間,但否認期間被遊說「轉軚」。(資料圖片)

認曾與警長面談但不知具體時間

辯方透露張於2021年11月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即日被本案主審法官李素蘭駁回。同月11日,高院頒下拒批保釋的判辭,一名黎姓警署警長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張,向張送達該份判辭,該警長逗留6小時。張承認當日曾與該警署警長會面了一段長的時間,但不記得具體時間。辯方質疑判辭只得10頁,警長送達甚或向張讀出判辭,也無需花太長時間。張同意。

翌日警長再訪突稱願當控方證人

辯方續指黎警長於2020年11月11日探訪張後,翌日黎警長與偵緝警員8315再度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張,張突然表示:「有事想透露。(have something to disclose.)」並稱有意成為控方證人。張之後解僱原本委聘的律師行。張確認上述屬實。辯方指張改聘律師行,同年12月16日去信律政司,指張向律師行確認他已獲警方邀請擔任控方證人。張稱不清楚。

律師行信件指警邀請張作證人

法官李運騰打斷指,倘若未有律政司許可,警方一般不會主動邀請某人成為控方證人。彭回應指,這是他們掌握的資訊,但連法官都對此事感到奇怪,故辯方需就此盤問。辯方繼而在庭上展示律師行寄給律政司的信件,信中提及張已向律師行確認,他獲警方邀請擔任控方證人,並請當局確認他們會否撤銷張的控罪,但張否認曾受警方邀請成為控方證人,但承認他於2021年12月被加控《國安法》控罪之前,先後3次錄口供時均保持緘默。張同意。

與警長只談生活運動等普通事情

辯方續問黎姓警長首天探訪時,曾否遊說張擔任控方證人。張否認,並指當日二人只是閒聊,他憶述:「都係普通喺荔枝角收押個啲生活、運動個啲嘢,都係普通嘢囉。」他確認自己原本不認識警長,當日才與他首次見面,並談起其還押生活。

黎智英被指違反國安法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3項罪名。

張稱看完判辭後想把事說出來

法官李素蘭追問,當日曾否有人提及擔任控方證人的話題?張稱沒有,並說:「係我自己睇完嘅判辭之後,自己開始去諗即係,想講番件事是出嚟咁囉,但係就冇同嗰個警員透露我有呢個諗法。」他否認是因為當日警長的說話,才會突然「轉軚」。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