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喬映瑜認罪 獲兩地警員善誘已反省 官著恢復回原名囚61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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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唯一女被告喬映瑜,在內地服畢刑期並遣返回港後,承認管有和製造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喬在求情信內提及她由被捕至在內地服刑期間,在兩地警方循循善導下,改有所反省,了解自己是何等熱愛以前和平的香港。法官陳廣池讀過信後,相信喬已真心悔改,但指喬除涉及製作及管有炸彈,在有關潛逃的案情中,亦涉及策劃及安排,若成功潛逃是對法治莫大侮辱,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判被告囚61個月。

陳官又勸諭因與家人關係轉差而改名換姓的喬,應認祖歸宗,恢復原有姓名。判刑後更引述前人話語稱:「一個人只要面對陽光而行,他的陰影永遠會掉在背後。」告誡喬要反思其過,痛定思痛,在家人的支持下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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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喬映瑜(36 歲)承認管有和製造爆炸品,以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指她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某單位,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俗稱喉管炸彈的爆炸品,以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激進分子圖以爆炸設備製造恐怖氣份

陳官判刑時指,2019年的社會暴亂將香港推到兩種可悲的境況。激進分子企圖使用爆炸設備以製造社會恐怖氣氛,表示有人不單參與暴動,有意進一步升級抗爭。此外,不論是域內或域外的推手,進行有組織的及有規劃的跨境潛逃行動。除了逃避檢控外,另一方面亦大有可能在域外進行另一種抗爭。

兩地警方循循善誘下有機會反省

陳官引述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中,她稱在內地和香港服刑時,兩地警方的循循善誘,使她有機會反省,了解其行為對社會造成極大影響。被告又指2019的社會運動為其人生轉捩點,社會氣氛令她激進並另變成另一個自己,直到被捕才重新認識自己。失去自由的3年多,才了解自己是何等熱愛和平的香港。

中聯辦及國務院曾派員除夕探望

被告另提及,在她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委派人前來探訪,使她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使她也渴望中國能成為她引以為傲的祖國。

法官陳廣池讀過女被告喬映瑜的求情信後,相信她已真心恢改,但指其案情嚴重,仍需判阻嚇刑罰。

官閱信後覺被告已真心悔改

陳官續指,被告在求情信中道出其心路歷程,從中可見她是真心悔改。儘管如此,被告仍要為其所為負責,此屬社會公義、法治精神的重要一環。提及被告

著被告認祖歸宗恢復原名

押解回港後與家人關係有所改善,陳官更言希望曾為與家人切割關係而改名換姓的被告,能認祖歸宗及恢復她原有姓名。

斥被告未教導比年輕十多歲的男友

陳官另指,被告雖然未有製作涉案喉管炸彈,但容許男友黃棨騫把炸彈藏在家中。陳官因而斥責案發時已35歲的被告,不但未有教年輕她十多年的黃避免犯案,反而助紂為虐;至於被告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雖然其威力不及喉管炸彈,只會產生大量煙霧,但其目的是在社會暴亂中使用,罪責不輕,故就兩罪判被告囚43個月。

潛逃如匕首在保釋制度捅了一刀

針對妨礙司法公正一罪,陳官指該潛逃計劃至少籌備了7個多月。參與者潛逃者共有12人,他們均涉及6宗不同的案件,一旦成功潛逃則影響巨大。此外,大規模的社會暴亂及對政權的衝擊於2019年中旬開始達到「史無前例的巨變」,潛逃計劃不止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更是「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再者,計劃明顯地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更相信成功潛逃的人士會大肆對香港的政權、制度和價值作出攻擊和漫罵。

不止自己潛逃還協助安排和籌劃

陳官考慮到,被告本案不單是自己潛逃,而是協助安排、籌劃和執行,且相關案情可說是「史無前例」及「後無來者」。如果他們成功逃遁避開香港的法律制裁,這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對審訊制度的莫大損害,顯示守法意識的沉淪,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故法庭需判處阻嚇性的懲治,就此罪判其囚18個月。基於此罪與爆炸品性質截然不同,兩案刑期全數分期,即被告共囚6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928、103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