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廖子文獲准保釋候刑期上訴 官:或審期未到已服畢刑期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12港人」之一的廖子文,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藏汽油彈等罪,被判囚31個月,但懲教署無法遵從同期執行的命令,變相令他服刑多6個月。廖不服汽油彈案刑期,早前在保釋等候上訴遭拒後,日前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獲批。上訴庭今(25日)頒下判辭指,若上訴庭及時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廖確實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之前便該獲得釋放,因此決定批准其以2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

申請人廖子文(19歲),承認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單位內藏汽油彈等,被判囚27月,他並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串謀他人保釋期間潛逃,被判囚10個月,原審官准兩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廖最終只須服刑31個月。但懲教署今年7月稱,扣除還押日數,廖已在潛逃判刑當日被視為服刑完畢,因此無法遵循原審官同期執行的命令。

依原審官計算廖今年9月或己刑滿

判辭引述上訴方說法指,原審法官的原意為廖就妨礙司法公正案及藏汽油彈案的刑期合計不超過31個月,故認為上訴庭在此情況下沒有任何理由要干預這個判刑原意。根據相關案例的計算方式,假設廖在兩案中均可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廖的最早獲釋日期是2022年9月20日,之後減去2019年被還押的4天,便理應為2022年9月16日。

上訴庭確有機會跟原審官原意判刑

上訴庭雖不認為行為良好而獲刑期扣減適用於該妨礙司法公正案,但根據案例,上訴法庭確實可能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若判決及時,廖亦確實可早至2022年12月27日獲釋,即代表他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之前便該獲得釋放,上訴庭因而認為廖應該取得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CACC 1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