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行售31枚「古錢幣」違商品例 罰款4萬元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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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拍賣行早前拍賣出售31枚古錢幣,海關接獲舉報指懷疑為假幣。經調查及錢幣認證機構協助,海關證實該批錢幣並非拍賣行所聲稱的古錢幣。拍賣行因應用及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古錢幣作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萬元。

據指出,該拍賣行售出的31枚錢幣,價值共逾20萬元,拍賣會圖錄指來自晚清至民國時期 。法官指被告需資訊真確,不能依靠圖錄的免責聲明逃避刑責。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又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供應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