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路設施差卻要罰市民 青年求覆核被拒 官指道路設計非法庭範疇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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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指政府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卻大幅增加違規過馬路罰款至2千元,警方並在低收入人士區設行動向違規市民發告票,認為市民不應為政府的失誤受罰,認為控罪有違憲之嫌,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今(3日)頒下判辭,指相關罰則用以防止行人將自己及他人置身於危險,法例並非不合理,而交通設施的設計問題,並非法庭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故拒絕批出覆核許可。

申請人 Tsang Ho Ming(音譯曾浩明),他並無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

2023年12月11日,警方大規模執法並向多名違反交通規例的人士發傳票。(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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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過馬路罰款屬立法會事務

法官在判辭指,申請人爭議胡亂過馬路相關法例,違反《基本法》第28條提及的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惟法庭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可供爭議的關係。再者,制定胡亂過馬路的相關法例及違規罰款,是屬於立法機關的事務,法庭應給予尊重。

法例為防止違規過路本身並無不合理

法官又指相關法例並非不合理,該罰則是用以防止行人將自己及他人置身於危險,若依照建議在出現即時危險才截停胡亂過馬路者,恐怕已經太遲。市民可就紅綠燈設計或時間等提出憂慮及投訴,但這非法庭的司法管轄權的範圍,故拒絕向申請人批出覆核許可。

申請人舉出多個道路設計不足情況

申請人在自撰的入稟狀指多項行人路的多種情況,認為政府的城市規劃欠佳,令市民不時要被迫違規,例如綠燈在快轉紅燈時會不停閃爍,令人誤以為閃爍時亦可過馬路,但行人若於綠燈閃爍時過路卻會受罰;另外,綠燈亮起的時間太短,行人未有足夠時間過路;此外,低收入地區的行人路規劃尤其差劣,設計未有考慮人流、行人路有否過窄等,路面又常有滴水,令可行的空間減少,行人才需走出行人路外的地方。

申請人認為,政府提供的道路設施的不足,市民卻成了政府失職的「代罪羔羊」,認為並不公平,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228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