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續期|領館續期須外交公署批准 甯漢豪:非新設要求
撰文:陶嘉心
出版:更新:
政府擬修訂《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訂明外國駐港領事館或國際組織地契要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有意見認為新措施如同蠶食「一國兩制」。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出席公開活動後指,有關安排絕對不涉及外交公署介入,稱過往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均要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必須尊重有關要求。
甯漢豪表示,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需要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並不是新設,地契續期草案必須尊重有關要求。她指,整體而言,立法可以幫助市民和商戶處理未來到期的物業和地契,簡化續期手續,讓大家對續期有確定性,對整體民生和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