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徒手摙死女友鸚鵡囚3.5月 面臨分手兼患焦慮症 求減刑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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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涉扼斃同居女友的鸚鵡,在裁判法院認殘酷對待動物罪後被判囚3個月2星期,他認為判刑太重,申請保釋在高等法院就刑期提出上訴。他早前向法庭稱,他事後患上焦慮症,女友又提出分手,希望能改判非拘留刑罰,法官今(4日)頒判辭,指醉男將鸚鵡活生生扼死,過程必然使用極端和過度武力,原審判刑只屬中下程度,駁回上訴並要他即時服刑。
上訴人葉燿鋒,38歲。他被控於去年3月4日,在大埔逸瓏灣某室殘酷地打一隻鸚鵡,導致該鸚鵡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向女友直認飲醉咗摙死佢
案情指,葉的同居女友於案發日早上發現鸚鵡不知所蹤,其後在垃圾桶內發現鸚鵡的屍體。她致電葉,葉回應說:「我飲咗酒,我唔開心攞咗佢出嚟摙死咗佢。」他稱事後感後悔。
驗屍報告指鸚鵡側身及右頸失去羽毛,口腔及鼻腔,以至全身大部份皮膚出血,頸項連接脊椎受傷,且有肋骨骨裂,創傷令其肺出血而致命。
推論用極端武力合乎常理
葉上訴時提出多項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他使用極端武力。高等法官卻指,原審裁判官認為葉能徒手令一隻鸚鵡死亡,必然使用極端武力,此推論合乎常理。法官亦看過相關照片,指葉要將鸚鵡扼死,便要用力並持續地緊扼其頸部一段時間,才會令牠窒息死亡,過程中必然使用極端和過度的武力。
原審判刑只屬中下程度
此外,葉亦稱他事後患上焦慮症和恐懼症,女友向他提出分手。法官強調,葉面對即時監禁而產生焦慮,是正常不過,屬咎由自取,不構成有效求情理由,又指此類殘忍行為令人厭惡,法庭不會容忍,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未能對社會大眾傳遞該訊息。本案的判刑只屬中下程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 HCMA4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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