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龍謀殺案 法官作指引:須證被告參與計劃 圖殺人或嚴重傷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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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人物「泰龍」於2009年被殺,綽號「紋身忠」的男子被指策劃伏擊,被控謀殺罪受審,案件今(14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官指,控方在案中需證明被告參與一個共同的計劃,並有意圖殺死「泰龍」,或有意圖對他的身體構成嚴重傷害。若陪審團未能肯定被告有該些意圖,則裁定謀殺罪不成立,改為考慮誤殺罪。

被告梁國忠,54歲。他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港和他人謀殺李泰龍(41歲)。

報復之說無直接證據

法官今引導陪審團時指,本案涉及黑社會報復,陪審團或對黑社會有其看法,但強調不能因此對被告存有偏見。案中,「泰龍」明顯是被伏擊,控方指被告是為報復2006年遭「泰龍」爆樽,這方面沒有直接證據,但強調控方不需證明被告的動機。

控方需證明被告參與計劃

法官續指,被告被控和他人謀殺「泰龍」,牽涉一個共同的計劃。法官指,控方需證明被告和他人有一個共同的意圖,該意圖為殺死「泰龍」,或對他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控方亦需證明被告參與該計劃。若陪審團未能肯定被告有意圖殺死「泰龍」,或對他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裁定謀殺罪不成立,改為考慮誤殺罪。

教訓說法是辯方的詮釋

就辯方指,涉案刀手在行兇前獲指示「唔好斬頭」等,顯示只是要教訓「泰龍」,無殺死他的意圖,同時用車撞到「泰龍」不屬計劃一部份。法官指,特赦證人林家俊在行兇前,在大角咀樂群街公園未有留意部份對話,但聽到向刀手作出的指示。法官提醒陪審團,林在公園未有確實聽到「教訓」一類字眼,「教訓」的說法是辯方的詮釋,林作供時同意,陪審團亦需考慮是否接納此說法。

法官續指,即使陪審團不肯定用車撞到「泰龍」屬計劃一部份,亦需考慮三名刀手以長刀斬「泰龍」,是否有意圖對他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HCCC2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