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捐款案】控方透露:李卓人亦曾收黎智英50萬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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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案,今(6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除涉案25萬元捐款外,黎智英亦曾於2013年10月捐50萬元給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立法會秘書則供稱,梁國雄在2004至2016年三屆任期內,曾作出7次申報,包括接受社民連、四五行動和個別人士的選舉捐款,並申報出任公司的非受薪董事。

梁國雄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曾作七次申報。(伍凱瑩攝)

控方今傳召立法會總會秘書長梁紹基作供,他自1994年加入立法會秘書處,主要負責「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有關事宜和投訴。他稱議員本身有責任主動提供所需資料申報個人利益,秘書處曾多次發通告、資料冊給被告在內的議員,而議員就任後的個人利益登記冊會公開,容許市民查閱。

梁紹基確認,被告在2004至2016年三屆立法會議員任期內,曾作出7次申報,包括上任前登記; 申報他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時接受社民連、四五行動和個別人士的選舉捐款,並申報出任公司的非受薪董事、海外訪問等。

梁紹基承認,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只會在接到投訴才處理,不會主動展開調查。(伍凱瑩攝)

無登記個人利益本身不是刑事罪

梁承認,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只會在接到投訴才處理,不會主動展開調查,並按照議事規則處理,即以訓誡、譴責和暫停職務3種形式處理。辯方律師問:「等同於立法會家法,與政府部門無關?」梁認同,又稱在秘書處工作以來,印象中未曾有議員因為無申報而被控。但對於無申報是否涉及刑事,他指無登記個人利益本身不是刑事罪,但有否涉及其他刑事元素,則很難說。

控方指黎智英曾給950萬給4政黨。(資料圖片)

透過政黨收款無須披露捐款人

辯方律師質疑香港沒有《政黨法》,立法會議員若是以個人名義收捐款,任何捐款都要申報; 但從所屬政黨收款的話,只有5000元以上才要申報,而且亦不需要披露捐錢給政黨的幕後金主的身份。梁承認現行法例下,議員只需要登記從哪裡直接收到捐款,若透過政黨收款,不需披露最終捐錢人。

控方指黎智英在2013年曾捐款50萬給李卓人。(資料圖片)

根據今早控辯雙方庭上承認的事實,梁國雄將從黎智英得來的25萬元轉入他的立法會辦事處會計唐婉清的户口,但唐不是社民連銀行户口的授權簽署人,社民連户口亦沒有收到該筆款項。除涉案的25萬元捐款外,控方亦披露黎智英曾於2013年10月捐50萬元給另一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

案件編號: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