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供卵子讓伴侶產子 求法定名份被拒 官:只視作普通法母親
一對女同性伴侶以「互惠人工受孕」方式在港產子,先提取其中一人的卵子與男性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再植入另一人體內懷胎,並誕下一子。兩人其後欲登記成為嬰兒的「父母」,但只有懷胎誕子的女子被列作「母親」,另一半不被認可。二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宣告提供卵子的另一半亦屬法例上的「父母」。法官歐陽桂如頒判辭指,受條例所限,只能裁定提供卵子的另一半屬「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的「母親」名份,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
法官亦在判辭提到,隨著醫療科技發展,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現時亦可成為父母,法例不應被視作一成不變,應以與時並進的方式解讀。
申請人為代號K的嬰兒,由其監護人代表入稟。介入訴訟人為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以「法庭之友」陳詞,案件於2023年2月進行非公開審訊。
在本案中,B和R不是香港法例下的「已婚夫婦」,若R是一名男性,她便可被視作K的「父母」。雖然B和R決定K毋須有父親,但K單純因R是女性,而無法與其他兒童一樣,擁有與之有基因關係的雙親,仍算是受歧視。
入境處只登記女子B為男童的法定母親
法官在判辭透露,女子B及女子R是一對女同志伴侶,二人於2019年在南非結婚,翌年底在當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即從R體內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再植入B的子宮內由她懷孕產子。嬰兒K於2021年在港出生,B和R嘗試在入境處登記為K的「父母」,但只有懷孕產子的B被列為K的「母親」。K遂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告答辯人R,在法例上屬「父母(parent)」。
如何定義父母一詞是本案焦點
法官指出,法例不應被視作是「一成不變」,應以與時並進的方式解讀。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下稱:《條例》)第6條,任何人均可申請由法庭宣告,申請人所指明的人在法律上是其父母,但條例並無定義「父母」意思,而如何詮譯「父母」一詞正是本案焦點所在。
法定父母應由法例定義
法官援引一宗英國案例,當中指出「親生父母(natural parent)」與「法定父母(legal parent)」有所不同,她認為這種解讀方式適用於香港,即一個人能否成為「法定父母」,應由法例定義。
父母定義可隨社會風俗及醫療科技改變
然而,「父母」的定義可隨社會風氣及醫療科技而有改變,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現時亦可成為父母。《條例》提及「在法律上的父母」,正是可讓法庭追溯現行普通法對「父母」的定義,以符合條例確保所有兒童獲得同等保障之目的。
法官亦指,隨著醫療科技發展,抽取一名女子的卵子植入另一女子體內受孕變得可行,懷孕產子不再侷限於特定性別,或者以婚姻作基礎,法例現時可以承認,一名後天變為男性的人作為「母親」,或者一名後天變為女性的人作為「父親」。
律政司指法例不存在第三種父母
律政司指,法例規定「父母」必須是指一名「男性父親」和一名「女性母親」,不存在第三種「父母」,除了受孕的女性外,其他女子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視作孩子的「母親」,包括與K有基因關係的R。
因R是女子令K與其他兒童有異存在歧視
法官則在判辭回應指,《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確保所有兒童受到同等保障,不論其出生或父母婚姻關係如何,都不會受到歧視。在本案中,B和R不是香港法例下的「已婚夫婦」,若R是一名男性,她便可被視作K的「父母」。雖然B和R決定K毋須有父親,但K單純因R是女性,而無法與其他兒童一樣,擁有與之有基因關係的雙親,仍算是受歧視。
法例可承認無血緣關係男子是父親
法官認為,現行《條例》寧願假定一名在婚姻關係下的男性,即使與孩子沒有血緣也可算是孩子的父親,也不願承認一個與孩子有血緣關係、在心理和社交上都視其為「父母」的人,作為孩子的父母。即使不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或任何憲法權利,都能看出律政司說法的「荒謬」。
世界瞬息萬變法庭亦應與時並進
法官強調,世界瞬息萬變,人們不一定要再藉婚姻或異性關係組建家庭,法庭應該與時並進,接納醫學治療是為協助無法自行產子的人繁衍下一代。法官認同「法庭之友」陳詞指,就算立法機關制定《條例》時,沒有考慮「父母」形式,法庭也不應石化(fossilize)「父母」的定義。
惟現行法例法定父母仍必須是父親和母親
雖然法官指出現行法例存在荒謬,但就申請人要求根據《條例》第6條,宣告R是法例上的「父母」,法官卻指根據相關法例,即使孩子是藉醫學科技出生,他的父母必須是一名男性父親和一名女性母親,並不包括兩個女性母親。
偏離條例並不可行須由立法機關填補
法官強調,法庭是詮釋法例,而不是訂立法例。申請人等試圖偏離《條例》下對「父母」的定義,並不可行。法官指對K受歧視感到同情,但指出法例的空缺需由立法機關填補,法庭無權重寫法例,充其量只能裁定R屬「普通法下的父母」。
案件編號:HCMP44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