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冤案|師爺陳強利認叫青年認罪 求情稱其行為對案無實質影響
曾有多個刑事案底的律師樓師爺陳強利,涉嫌串謀他人誘使一名25歲青年承認企圖販毒,以讓同案另一名被告不獲起訴。青年初時跟從指示,最後決定不認罪,並曾被裁定罪成及判監23年,最後上訴獲判得直,並揭發事件。案情指陳叫青年一力承擔刑責時,曾向青年稱,案件牽連另一被告對青年沒有好處,但青年認罪或可望輕判。陳今(2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求情稱其行為對案件無實質影響。法官下令陳繼續還押至9月14日判刑。
有15案底包括搶劫及入屋犯法
被告陳強利(60歲),被控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一同串謀與馬家健及其他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在關於香港海關案件編號 CID/2/104/16販運1,185克可卡因的刑事案件,虛假地表示洪智謙沒有要求馬家健接收案件中所涉的包裹,及稱洪並不涉案。
庭上透露,被告曾在多間律師樓任職,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8項與不誠實有關,包括搶劫和入屋犯法等。
馬曾借地址給洪收包裹
案情指,2016年7月,洪智謙要求借用馬家健的住址收取包裹。約三個月後,馬獲通知該有包裹將寄至其住址,他按洪的指示沒有簽收,並把領取郵件的通知卡轉交洪的朋友。同年11月,海關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馬,馬才得知包裹內藏毒品。馬、洪兩人其後被控,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馬不獲保釋,自11月5日開始被還押。
被告稱受馬父所托到法院見馬
2017年1月,馬的案件在西九龍法院提訊時,他在法院地牢與被告、大律師張曉惠和一名女文員會面。被告自稱為鍾卓生律師行刑事訴訟部主管,受馬父所聘用,馬卻沒有聘請私人律師,但相信被告的說法,故簽下授權書,並聘用了鍾卓生律師行為其法律代表。
指案件牽連洪對馬沒有好處
同年3月3日,馬再次在法院地牢與被告等三人會面。被告指馬的案件沒有可爭辯性,洪則有機會辯護成功,建議馬考慮認罪以獲得減刑,又提出「一招一放」,即馬認罪,法庭便會釋放洪,又指案件牽連洪對馬並無好處,但若馬一力承擔刑責,案情嚴重性會較輕,法庭有機會輕判。
馬曾表示不想認罪但簽認罪聲明
馬表示不想認罪,被告卻指案件已發展到這地步,叫馬自己考慮清楚,坐在一旁的張曉惠則未有提供意見。馬最後簽署由被告提供的一份聲明書,稱在獲得張曉惠的法律意見後決定認罪,前提是控方要不提證據起訴洪智謙。
按指示抄下文件稱無受人指示收包裹
數日後,馬在壁屋懲教所與張曉惠和一名男律師會面。張要求馬在一張白紙上抄寫一份文件的內容,該文件提及馬自願指示鍾卓生律師行向律政司及海關要求提供補充證供,澄清沒有受任何人指示接收包裹。馬因相信早前被告等人就案件給予其的意見,自願抄寫文件,作為一份手寫指示。
張曉惠其後在馬不知情下,向控方發出一封信件作答辯商討,由於洪没有干犯任何控罪,馬在針對洪的控罪被撤銷後,將會承認販運罪。
被告叫馬再錄口供時跟講稿內容
同年3月17日,案件最後一次在西九龍法院聆訊。被告在地牢與馬會面時稱,海關之後或會找馬錄口供,要求馬記下由被告提供的「講稿」。該「講稿」大意為,因為洪欠債不還,馬才會稱是受洪指使收取包裹,事實上他是按「強哥」指示收取包裹以賺取酬勞。控方當日修訂控罪為只控告馬一人。
同年8月28日,馬在東區法院提訊中,改由張曉惠和丘煥法律師事務所代表,他承認經修訂販運罪及案情撮要,裁判官命令將案件交付原訟法庭判處。
案件轉至原訟庭時辭退原有律師
2018年11月21日,馬向原訟法庭申請撤回認罪申請,並取消聘用丘煥法律師事務所,獲法官批淮。2019年4月,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至2021年7月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被撤銷。
求情指被告行為未對案件有實質影響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長期病患,包括缺血性心臟病、肝病等。被告在本案後將退休,重犯機會低,他在還押期間已深切反省。辯方又指,被告的行為對該販毒案件沒有實際影響,控方撤控亦非因律師樓的信件,馬家健最後亦無認罪,而是經審訊後定罪判囚。至於洪智謙最後未有被起訴,辯方強調洪未有就該案受審定罪,故其有否犯罪行為未經證實。
同案女被告張曉惠(33歲,大律師)被控相同控罪,她早前表明擬不認罪,排期在10月5至13日審訊。
案件編號:DCCC 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