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鯨魚追兇|縱緝獲元兇 或無「法」制裁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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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港半月的布氏鯨終於魂斷西貢海灣,市民紛紛要求「緝兇」。有市民早上致電電台,呼籲撞傷鯨魚的元兇「自首」,但原來受法例所限,即使「兇徒」自首,也未必會受法律制裁。

翻查本港現時法例,保護野生海洋生物的主要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和《海岸公園條例》兩條條例,惟鯨魚今次出沒的地方非海岸公園,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只有短短一句規定「不得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

海豚保育學會會長鄭家泰認為,即使「有法可依」但仍難檢控,因干犯條文中「故意干擾」的字眼,即使有「元兇」出現,仍需要舉證被告人是刻意為之,除非是有人目睹有船隻故意撞向鯨魚,否則很難落案起訴。有律師亦指,執法部門難以追查登船觀鯨人士,加上觀鯨者未必是以觀鯨為目的出海,如「只是不小心駛過見到則更難入罪。」

▼8月1日,海洋公園專家在西貢萬宜水庫西壩解剖布氏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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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鯨本月中起在西貢海面出沒,連日來大批市民出海觀鯨,鯨魚早前亦被發現身上疑有被螺旋漿擊中的傷痕,至昨日(31日)被發現浮屍海面,事件惹起市民關注現行的法例是否有不足。

翻查本港現時法例,保護野生海洋生物的主要為《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和《海岸公園條例》兩條條例,惟鯨魚今次出沒的地方非海岸公園,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規定了「不得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萬元。記者早前向警方及漁農署查詢,有否就今次事件進行執法及調查,正候回覆。

「故意干擾」字眼太主觀

今日有不少市民致電電台節目,要求撞傷布氏鯨的元兇「自首」,但有兇手是否等同可執法及懲處呢?

海豚保育學會會長鄭家泰認為,現時法例難以檢控,因條文中「故意干擾」為主觀字眼,需要舉證被告人是刻意為之,「佢哋去觀鯨,行到好近,咁係咪蓄意呢?你問佢哋,佢哋一定話唔係。」他認為,現時條例下,除非是有人目睹有船隻撞到鯨魚,否則很難可以落案起訴。

至於《海岸公園條例》,他表示,雖然聯合國建議要有三成海域為設為保護區,惟本港大部分的海域均非海岸公園範圍,情況與外國相若。他又指,即使鯨魚出沒的地方為海岸公園,現時漁農署對相關地方的執法亦不足,大部分的海岸公園附近均有進行工程,甚至設有捕魚區。

律師:不小心駛過更難入罪

律師梁永鏗表示,按現行法例,執法部門難以追查登船觀鯨人士,加上觀鯨者未必是以觀鯨為目的出海,如只是不小心駛過見到則更難入罪。

他補充,即使船家及市民表明是出海觀鯨,惟現行條例較為糢糊,未有界定什麼的行為是干擾,故如沒有辦法舉證其行為有何程度上的干擾,亦很難入罪。他亦指,現時不同專家亦對干擾眾說紛紜,最終或需專家報告及法官才可判定如何的程度是非法干擾,「今日都有新聞話100呎(應為米)是可以,但亦有人話鯨魚100米外都聽到。」

大律師、動保組織HKALPO創辦人麥劍祺(Kim J McCoy)同樣指出,「故意」為主觀字眼,很難作為證據來證明,故普遍市民難以理解什麼的程度才為「故意打擾」,而執法機構及法院在確定檢控標準時也存在困難。

那如在法例列明有什麼行為屬「故意打擾」,又有沒有幫助呢?他表示,以清單列出行為有助於提高公眾認識,惟清單必須詳盡無遺,否則違法者仍是有可能找到漏洞逃避起訴。他補充,由於不同物種的棲息地及生活具體情況各異,故亦難以一刀切以清單列明各種干擾行為,故如作出修例,須小心確保條例不會無意中變得包容性不足。

他提出,現時不同國家通過立法為野生動物提供類似的保護,如澳大利亞的《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案》(EPBC 法案)保護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尋求地面護林員和自然資源保護主義者的幫助來巡邏和執行法律、印度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條例都有助保護野生動物。他表示,香港現時仍有重點保育物種包括中華白海豚及江豚等,認為本港有必要即時參考其他國家的造法並進行修例,以免其他同樣重點保育物種絕跡。

▼7月31日 游入西貢鯨魚(布氏鯨)魂斷牛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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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就觀賞海豚設有「觀豚活動守則」,當中包括要求每次只可有一艘觀豚船在海豚 500 米範圍內觀豚、以緩慢穩定的速度前進或停船,不可突然改變航向等。鄭家泰建議,可以將現行的觀豚活動守則擴闊至觀鯨,並立法提升市民及船家相關意識。

另外,他亦建議,政府執法部門亦要提升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執法意識,並不應該等到有動物出現了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才事後研究是否調查。他以台灣為例,指當地東邊經常出現鯨魚,而他們在發現後會有廣播系統提醒船家航行時要格外小心,以免誤傷鯨魚。

漁護署就觀賞海豚設有「觀豚活動守則」,當中包括要求每次只可有一艘觀豚船在海豚 500 米範圍內觀豚。(漁護署提供)

▼7月31日 游入西貢鯨魚(布氏鯨)魂斷牛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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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 西貢水域發現一條鯨魚在水中暢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