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釋放|精神病人須主動覆核撤令過程難 家屬同煎熬盼設時限
「就算做錯咗要罰啲咩,都應該有個年期,唔應該咁。」現時本港約有1300名精神病院病人,在有條件釋放(CD)下毋須強制羈留精神病院。本來可出院是件開心事,但獲有條件釋放病人需遵守特定條件否則隨時被召回,要擺脫此「身份」真正無條件釋放,覆核之路卻是漫長。
有病人家屬慨嘆,有條件釋放不似強制入院每年有覆檢,亦沒有限期,只可以由病人自行申請覆核,惟覆核一來一回需時近兩年,覆核成功率亦低,形容如同無限期坐監,「一日CD,好多都一直被CD。」
她指出,病人因被要求在指明地方居住,多年未敢去旅行,怕因而被召回精神病院;亦有病人因釋放令而被要求入中途宿舍,連續多年來每到晚上十時就要回到宿舍。她形容,病人及家屬均造成極大壓力,期望醫管局在日後發出相關命令時可設時限。
7月上旬某日的早上十時,病人X(化名),在醫院門外來回踱步等候叫名,覆核有條件釋放令。這是他第二次申請覆核,第一次,他在覆核前因個人事宜未能如釋放令所列的條件,每日定時回到中期宿舍居住,被召回醫院居住28日。
覆核聆訊前兩星期前才獲通知 病人急準備逾40頁陳述
今次覆核聆訊日期,X在兩星期前才獲通知,時間太短沒法申請法援,不諳英語的他只好找上康和互助社聯會幫助了解醫生及醫務社工為聆訊所寫的醫療報告,最終準備逾40頁的陳述,裡面寫滿一字一句對審裁處法律權力及醫療報告的反駁。
覆核被駁回或須等一年始可再申請
一直在旁協助的康和互助社聯會成員陳小姐(化名)補充,有條件釋放令不似強制入院每年會有覆檢,而是靠病人自行申請,一般而言,不少個案在得知進行覆核聆訊日期時已經只剩下一個月,根本沒有時間讓病人思考如何回應,亦有病人因不懂英文而失去反駁權利。
(唔成功)就要等多一年後再申請覆核,然後再等三個月至半年(等審裁處)排期聆訊,計計埋埋都年半兩年。有會員覆核兩三次都唔成功,咁就成五、六年。
雖然X口裡說不緊張,在進入等候室後隨即拿出講稿講,查問在旁的陳小姐的意見,等侯近一小時後終輪到病人X上庭。據過往病人覆述,覆核聆訊約為五至十分鐘,覆核委員會的4名成員會向病人查問過往醫療紀錄的真確性,日後會否覆診與食藥等,而最終是否獲釋仍是未知之數,要待兩星期後審裁處的書面通知。
陳小姐指,如不幸被駁回,整個流程則要再做一次,「(唔成功)就要等多一年後再申請覆核,然後再等三個月至半年(等審裁處)排期聆訊,計計埋埋都年半兩年。有會員覆核兩三次都唔成功,咁就成五、六年。」
港大教授研究:逾七成獲有條件釋放病人不清楚可覆核
此漫長而又煎熬的覆核過程,是每一名獲有條件釋放令的病人要擺脫此「身份」的必經之路,但可以經歷到的病人卻已是幸運的一群,因至少得知自己有覆核的權利。據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的研究顯示,有逾七成的患者根本不清楚可以或如何進行覆核。
互助小組會員兼病人家屬:有會員十年後才得悉可以覆核
康和互助社聯會會員中部份會員為有條件釋放令病人及其家屬,陳小姐就是病人家屬之一,她提到,不論是出院的文件、醫護及醫務社工都沒有提過相關權利,最後是她在網上搜尋資料才得知,亦因而後加入康和互助社聯會。
在加入互助聯會後,她發現不少患者都對覆核不太了解,有會員甚至在十年後才得悉可以覆核。雖然醫生亦有權撤銷有條件釋放令使病人不再受條件監管,惟她透露,不少醫生都不傾向為取消,「通常一日CD,好多都一直被CD。佢地(醫生)會覺得有同無分別,最多只係修改條件,但唔會取消。」
有個會員CD咗30年,就算犯咗咩事要罰,都應該有個年期,唔應該咁。
有條件釋放令成無形枷鎖 如同無限期坐監
她形容病人及家屬而言,有條件釋放令如無形的枷鎖,因如不遵守條例就會被召入醫院,慨嘆情況如同無限期坐監。她續指,有不少病人因被要求在指明地方居住,而多年未敢去旅行,怕因而召回醫院;亦有病人因有條件釋放令而被要求入中途宿舍,連續多年來每到晚上十時就要回到宿舍,「有個會員CD咗30年,就算犯咩事要罰都應該有個年期,唔應該咁。」
除限制病人生活模式,一直協作相關患者的社工許偉俊表示,曾協助一名獲有條件釋放令病人向醫生反映要求換藥,因其服食的藥物令其出現停經,「但當時醫生一句就話佢有CD令喺身,言下之意就係反正你都一定要食藥」,足足周旋了一年多,才成功換藥。
港府正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 家屬社工盼命令設期限毋須主動覆核
截至2023年7月的過去五年,審裁處共接獲78宗已獲有條件釋放人士申請無條件釋放,其中16宗申請獲批無條件釋放。港府正檢討有條件釋放機制,陳小姐及許偉俊同期望醫管局在日後發出相關命令時,可以設有時間限制,如半年至一年等,如醫生認為有需要延長,需提交相關理據以證明病人有此需要,「否則就自動取消。」
港大臨床醫學學院精神醫學系臨床副教授張頴宗認同,應設有定期覆檢機制,惟其亦強調,一般而言,有條件釋放令所訂立的條件都是要求病人覆診等,此有助識別患者的情況有否變差,「因為好多患者喺病發時都唔知道自己病發,所以如果佢唔肯治療,其實都係端倪,要佢入院係希望佢有個治療機會。」
醫衞局稱是否將病人釋放 覆核審裁處須考慮多個因素
醫衞局回覆指,申請覆核有條件釋放不獲批准的主要原因是審裁處認為延續有條件釋放令可使申請人繼續獲得適切的治療以減輕申請人的病況或防止其病情惡化;及在醫務社工及/或精神科社康護士的協助下,申請人可獲適切的社康照顧及免受嚴重利用的可能。
局方又指,在接獲病人向審裁處提出申請後,院方及醫務社工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審裁處送交醫學及社會福利報告,以便審裁處作出考慮,一般而言,申請人可在提出申請後16至27星期獲審裁處接見及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