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櫃強姦案 女事主稱覺自己親手送前度入牢 感到很內疚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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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員涉匿藏前女友的家居衣櫃,待她回家強姦及強迫她口交案續審,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她報警當間未有即時在口供紙上簽名,至翌日帶同一名律師到場,並閱讀過口供紙才簽名,她解釋:「因為同俊文(被告)認識了七年,這麼多年友誼,發生了這件事,我覺得是我親手送他坐牢,很內疚,但是他對我做出這麼嚴重、難堪及很驚事情。
現年28歲的女事主X於今早作供完畢,她在作供後再專誠向法官說:「我好似害了他。」法官只回應,她已經作供完畢,可以離開法庭。
事主稱被告當時手持大把大𠝹刀
辯方今日質疑女事主在2015年10月15日凌晨時沒有大喊,沒有在威嚇下被性侵犯,但她不同意,並指她想也想不到被告陳俊文(29歲)當時手持一把大𠝹刀,更用手指在她面上劃。
之後辯方再追問,她在10月16日報警及錄取口供,但沒有即時在口供紙上簽名,她承認,因為當日錄取口供至凌晨4時,又到了很多地方,連替她錄口供的女警亦倦到伏在枱上,所以她當時沒有簽名。
事主:覺親手送他入牢
不過辯方質疑,她卻在翌日帶同律師前往警署,一同閱讀過她的口供,才簽名,更與被告兄長聯絡,透露有意改口供,但因為口供已寫,難以作出更改,更險被警方檢控妨礙司法公正,質疑女事主誣告。
女事主堅決否認,但承認有帶律師到警署,不過從無作任何修改,只是感覺自己和被告認識多年,因為今次事件,好似「親手送他坐牢」,至於聯絡被告兄長,只是欲通知他兄長:「你弟弟出了事,着他找律師替被告辯護。」
被告陳俊文(29歲)否認兩項嚴重入屋犯法、兩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名。
案件編號:HCCC 8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