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黎智英就煽惑集結罪上訴 排期於11.28日聆訊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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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呼籲及出席2020年的六四維園晚會,被裁定煽惑他人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就這罪與他其他涉及集結的案件,判約刑期13個月。黎早前就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司法機構已排期於今年11月28日處理其逾期上訴的申請。

黎智英因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3個月。控方指黎在刊於2020年6月2日蘋果日報的一篇訪問中,曾呼籲市民要繼續向世界宣揚六四事件及發聲,他在同年6月4日,亦有到維園水池與其他人一同亮起蠟燭。

2020年的六四,有多名泛民人士到維園集會,事後多人被檢控,除了黎智英、何桂藍及周幸彤3人不認罪,並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外,其餘大部份被告均認罪並判監。黃之鋒早已認罪並判囚10個月,他去年上訴得直獲減刑至8個月。

案件編號:CACC 1/2022

2020年六四有多名不同政見人士在維園出現。(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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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8人案的判刑。(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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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已認罪及判刑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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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及張崑陽亦有被控,法庭已向二人發出拘捕令。(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