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不滿被拒參選立法會案 指選舉主任未審先判 官押後裁決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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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去年有意參選立法會選舉,卻被選舉主任質疑他宣揚港獨,非真誠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拒絕他參選,陳不服提出選舉呈請,案件經3日聆訊今(11日)審結,法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陳浩天一方重申選舉主任不應未審先判,單憑陳過去的言論斷定他的聲明不真誠,選舉主任亦參考了過多準確性存疑的新聞資料。

陳浩天不服被取消參選資格而申請選舉呈請。(資料圖片/伍凱瑩攝)

今日續審由政府一方繼續陳詞,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稱聲明是否真誠,並非只看聲明本身,而是參選人簽署聲明時的背景脈絡和目的,這個行為本身已經要求參選人莊嚴真誠。

陳浩天的律師指,選舉主任否決他的參選資格時,參考了過多未必準確和不相關的新聞資料,如果法庭有需要回顧那些資料,應該着墨於陳浩天呈遞給法庭的誓章和他公開錄影的言論,而非傳媒報道。再者,選舉主任不應未審先判(pre-judgment),單憑陳過去的言論斷定他的聲明不真誠,事實上陳在簽署聲明後沒有做出違反聲明內容的事。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重申,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不應有追溯效力和引申到本案的約束力,因為陳浩天被拒參選是遠在釋法之前的事。法官區慶祥提醒她釋法的追溯效力是遠至1997年的。李志喜則反駁這是違反《普通法》原則的。

區官指示申請人整理好法庭應該和不應該參考的文件和新聞資料,下週三將列表呈交法庭。區官將押後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