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佔中被擲動物內臟 被告拍片待重溫 官指3犯入獄無過重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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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佔中期間,被人投擲腐爛動物內臟,涉案3名男子早前分別被裁定襲擊黎智英及2名「佔中糾察」共3罪成立,各被判囚9至18星期。高院今(11日)駁回3人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3人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被駁回後即時收監。官在判詞指三人判刑並無過重,更指有被告拍下黎被掟的羞辱過程,只是為待日後重溫。
3名上訴人依次是廚師陳國雄(31歲)、食肆東主葉永志(45歲)及商人李小龍(46歲),被控在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襲擊黎智英,葉早前承認襲擊黎智英控罪,李則被裁定罪成;陳經審訊後裁定襲擊黎智英控罪不成立,但襲擊2名「佔中糾察」罪成。
官指被告拍下黎被羞辱過程 待日後重溫
就3人的判刑上訴,法官張慧玲完全不認同上訴人指判刑過重。張官指第三被告用手機將襲擊經過拍下,是要將羞辱黎智英的過程存檔,待日後重溫,甚至放上互聯網,對黎來說是進一步傷害。另一方面投擲動物內臟,令黎有被細菌感染的風險。
官:曾當英兵不能化作執法者
對於第二被告自稱「愛國愛港」,張官指他不能以曾經當過英兵,有保護香港意識,便逕自化身「執法者」,否則法庭容許市民私下執法而不懲處,社會必定秩序大亂。
而就第三被告的定罪上訴,張官指被告出現在案發地點,拍攝黎智英受襲的情況後,他與其他被告一同突圍離開,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夥同其他人共同犯罪,駁回他的上訴。
早前在聆訊中,代表次被告的律師曾在庭上指黎智英是「佔中搞手」,次被告愛國愛港「睇唔過眼」才用內臟掟人,卻遭法官嚴厲提醒,佔中是否犯法仍需法庭審判,辯方不應輕言「有人(黎智英)犯法,被告係制止他人犯罪」,而且無論政治立場如何,都不應犯法。
案件編號:HCMA 3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