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佔中被掟動物內臟 三被告上訴 官:任何政治立場都要守法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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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佔中期間,被人投擲腐爛動物內臟,涉案3名男子早前分別被裁定襲擊黎智英及2名「佔中糾察」共3罪成立,各被判囚9至18星期。高院今(24日)處理3人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申請。律師庭上指黎智英是「佔中搞手」,次被告愛國愛港「睇唔過眼」才用內臟掟人。法官提醒辯方,佔中是否犯法仍需法庭審判,辯方不應輕言「有人(黎智英)犯法,被告係制止他人犯罪」。法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3名上訴人依次是廚師陳國雄(31歲)、食肆東主葉永志(45歲)及商人李小龍(46歲),被控在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襲擊黎智英,葉早前承認襲擊黎智英控罪,李則被裁定罪成;陳經審訊後裁定襲擊黎智英控罪不成立,但襲擊2名「佔中糾察」罪成。
次被告葉永志的律師庭上指,葉原本是華籍英兵,有愛國愛港、保家衛國的觀念,案發當日原本想帶同動物內臟,到佔領區投擲參與佔領的兒子,但當時找不到兒子,看到黎智英,認為對方是「佔中搞手」,於是一時「火遮眼」,向黎智英投擲內臟,形容本案與其他襲擊案件不同之處,在於受害人黎智英當時正參與佔中。
官:任何政治立場都要守法
法官張慧玲立即提醒辯方,不要說黎智英當時是「佔中搞手」正在犯法:「(佔中)宜家仲係法律程序,唔好講有人(黎智英)犯法,被告係制止他人犯罪」,強調香港乃法治之都,無論被告有任何政治立場,犯下襲擊罪都要承擔法律後果。
第三被告李小龍的律師則指,判囚18星期屬過重,張官反問:「點解18星期係太重?我真係唔明!」,強調被告投擲內臟的力度很大,可以令人受傷,被告有預謀、有計劃犯案,而他們當時用粗口罵黎智英並拍下襲擊過程,都是羞辱黎的表現,不認為刑期明顯過重。張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MA 3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