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檢討職業介紹所守則阻外傭跳工 僱傭公會倡設委員會審個案
撰文:馬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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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針對外傭「跳工」問題要求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解釋,一般而言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申請在港轉換僱主,通常不會獲批。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指,外傭「跳工」情況並不普遍,建議設立委員會,成員包括外傭團體、介紹所、僱主代表、領事館代表和入境處等,審核理據是否可合理地接受。
勞工處針對外傭「跳工」問題,計劃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包括要求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解釋現行政策下,除了因為原來僱主外調、移民和逝世,或經濟等原因提早終止合約,或有證據顯示外備曾受到苛待等特殊原因,否則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申請在港轉換僱主,通常不會獲批。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指,絕大部分外傭都清楚明白不可隨意轉工,外傭「跳工」情況並不普遍,惟部分外傭「搏炒」可能是因為未能轉工已「無心戀戰」,而迫使僱主解僱回鄉,並非在解僱後可另覓新顧主,他又指入境處安排下,即使外傭願意放行,亦難以另覓新工。
他表示,不少外傭兩年內離職的原因,是工人、僱主甚至合約出現問題,並非所有是因負面行為而離職,但即使僱主要求等有道理的原因亦一律當是中途離職並拒絕申請。他建議設立委員會,成員包括外傭團體、介紹所、僱主代表、領事館代表和入境處等,審核理據是否可合理地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