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非禮妹4年指妹作主動 妹因厭兄變同性戀 官斥違倫常囚2年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24歲青年認在其妹10至14歲期間多番非禮,包括摸胸及摸其私處,更在妹拒絕其性要求而吵架下,遭母親揭發。惟青年認罪後,反指其妹發出性要求,他想糾正妹妹對性的好奇及出於對妹的溺愛,才滿足她。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引述報告指,專家認為被告傾向把責任推向妹妹,以減輕罪責,其妹則稱討厭兄長,更因這事由雙性戀變成同性戀。王官斥被告不但未有盡責任保護妹妹,更乘機侵犯對方,行為有違倫常,判囚2年。

代號PTF的被告(24歲,餐廳水吧員工)承認3項非禮罪,指他於2016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約5年間,3度在新界葵涌某單位內非禮其胞妹X,X案發時10至14歲。

代號PTF的被告,承認曾非禮親妹,但求情卻指是妹妹提出性要求,他的行為無違反其意願,也非為性滿足。

既得不到性滿足就不應如此對待妹妹

王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稱犯案時沒有違反X意願,也非為了滿足性需求,只是出於對X溺愛及他的懦弱。惟王官認為被告比X年長8歲,即使X對性有好奇並提出要求,被告亦應拒絕,且被告既得不到性滿足,就不應如此對待自己妹妹。

被告稱受妹威脅也處於痛苦之中

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稱兩人每次的性接觸均由X發起,王官指出此說法與其所承認的事實相違背。另被告亦向心理專家強調,他每次均有拒絕X的性要求,惟X威脅稱會報警及誣衊他非禮。他處於痛苦之中,找不到糾正X的方法,又因對妹的溺愛而滿足她的要求。被告同意每次的性接觸均會引起其性慾。心理專家對此認為,被告的悔意較為表面,傾向怪責妹妹,減輕自己的罪責,其重犯風險屬中等偏低。

妹由雙性戀變同性戀

被告妹妹X的創傷報告卻指,X原對被告感到十分生氣,現已變成了厭惡,更因而由雙性戀改為同性戀。她現對於男性的接近會感到有壓力,須接受長期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

官指兄妹不應睡在一起

王官判刑指,本案案情有其嚴重性,兩人為親兄妹,被告不但未有盡責任保護妹妹,更乘機侵犯對方。王官續指,即使X十分依賴及將情感寄託在被告身上,但被告比X年長8歲,面對X不成熟的思維,被告亦應加以糾正,雙方不應再有身體接觸,至少不應每晚亦睡在一起。

斥被告行為有違倫常

王官斥被告的行為有違倫常,濫用了X對其的信任,被告在案發期間重複犯案,行為更是可恥。王官最後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未有使用暴力或威迫利誘,X現年只有15歲,但仍受事件困擾等,就3項非禮罪判囚2年。

X讀小四時遭被告非禮

案情指,2021年7月29日,當時14歲的X拒絕被告性要求,兩人發生口角,X向母親投訴被告的行為後,事件報警處理。X在的錄影會面稱,首次非禮發生於X小四時,當時沒有穿內褲的X坐在床上,被告用手指摸她的私處;至2021年6月某日晚上,原在睡房玩手機的X拉高上衣露出乳房,被告著她穿好衣服,否則會摸她。X質疑被告不敢摸她,被告幫X拉下上衣,但X之後捉住被告左手摸其乳房;最後於同年7月某日,兩人同睡一床,X捉住被告左手摸她私處,被告再伸手入X短褲及內褲,左右移動食指及中指摸她外陰。

求情指父母管教嚴兄妹成傾訴對象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來港後因對父母威權管教感到無助及壓力,漸將感情及注意力轉移到X身上;X亦很大程度依賴被告,兩人成為傾訴對象。X因為網上資訊而對性感到好奇。

案件編號:DCCC 3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