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長認5年來多番非禮胞妹 指妹求被撫摸及同睡 官稱不信押後判
兩名年齡相差8歲的兄妹,有次因妹不肯滿足兄的性要求而吵架,從而驚動家人,並召開家庭會議,兄長認曾摸妹的私處,事件最終報警。兄長今(29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案情透露他被妹妹捉著其手摸她的胸及私處,兩人雖然各有睡房,但兩人曾有約半年時間,幾乎每天都同睡一床。被告求情時稱,因溺愛妹妹才犯案,又指是妹妹要與他同睡,又稱也想過要攞脫與妹妹的關係。惟法官王詩麗反問:「若然係愛佢,點解要咁做呢啲事情呢?」明言不會接納這個解釋,把案押後至明年1月6日判刑,以候事主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心理和背景報告。
事主X在10至14歲期間被侵犯
代號PTF的被告(23歲,餐廳水吧員工)承認3項非禮罪,指他於2016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約5年間,3度在新界葵涌某單位內非禮其胞妹X,X案發時10至14歲。被告原另被控兩項非禮罪,在認罪協商下獲准存檔法庭。
X拒絕被告性要求口角而揭發事件
案情指,2021年7月29日,當時14歲的X拒絕被告性要求,兩人發生口角,X向母親投訴被告的行為後,母親召開家庭會議,被告承認曾摸妹妹X的私處,事件其後報警處理。
兩人2021年起幾乎每天同睡
X在的錄影會面稱,被告在她讀小四時(10歲)首次非禮她,當時被告與沒有穿內褲的她同坐在床上,被告用手指摸她的私處。X指她和被告案發時各自有自己的睡房,但從2021年1月起,二人差不多每天同睡。
被告稱被X捉著手摸其身體
X又稱,2021年6月某日晚上,被告走入她的睡房,X當時在床上玩電話,拉高上衣露出乳房,被告著她穿好衣服,否則會摸她。X質疑被告不敢摸她,被告幫X拉下上衣,但X之後捉住被告左手摸她的乳房。
至於最後一次事件則發生在同年7月某日,當時被告和X在同睡一床,X捉住被告左手摸她私處,被告再伸手入X短褲及內褲,左右移動食指及中指摸她外陰。
父母威權管教下妹成傾訴對象
辯方求情指,被告原在廣西出生,約在2003至2004年間來港定居,與父母及X同住。被告從內地來港後,對父母威權管教感到無助及壓力,漸將感情及注意力轉移到X身上;X亦很大程度依賴被告,兩人成為傾訴對象。X因為網上資訊而對性感到好奇。
溺愛妹及懦弱而犯案
辯方續稱,他犯案時沒有違反X意願,亦無利用X的無知,也非為了滿足性需求,只是出於對X溺愛及自己的懦弱,不知如何面對父母選擇隱瞞事件。
王官聞言表示完全不明白辯方說法,反問:「若然係愛佢,點解要咁做呢啲事情呢?」又反駁如果被告沒有在X身上得到性方面的滿足,為何持續犯案。辯方則解釋,X當時想親近被告,時常表示希望與被告同睡,被告出於遷就她才會犯案。但王官明言不接受此求情理由。
稱曾想擺脫與X的關係
辯方另提到,被告曾嘗試擺脫與X的關係,但又不知如何面對,擔心向父母坦白情況會更壞,因此不敢求助,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好讓被告與家人重修關係。不過王官表示,被告並非一次性犯案,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拒絕被告索取感化報告,但會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心理和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 3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