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稱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質疑予警權力條文過寛 求司法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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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男子聲稱兩個月內被警員截查身份證3次,警員均未有向他提供合理原因,認為法例授權警員發現市民行動可疑時,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但「行動可疑」的定義含糊,令警員或可濫用權力。他昨(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相關法例條文屬違憲。
申請人曾浩明(音譯),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警員截查時未有出示委任證
曾在自行撰寫的申請書透露,他現年20歲,沒有案底,在西灣河區居住。他在2022年10月至11月間,在西灣河和筲箕灣三次被警員截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三次截查中,警員都沒有出示其委任證。
行動可疑等定義含糊
曾認為《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的條文,授權警員發現行動可疑的人,或警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便可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曾質疑「行動可疑」和「合理地相信」的定義含糊和過於寬鬆,警員可因市民和他有眼神接觸,便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
認為被截查已屬拘留
此外,曾指根據《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不可被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他指,市民被警員截停和要求出示身份證,需要在被截查的地點,花一段時間處理。認為此舉已屬「拘留」,認為其權利受侵犯。
認為警員的要求不合法
曾續指,截查他的警員沒有解釋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原因,認為警員的要求屬不合法。此外,警員當時未有搜查他的個人物品,認為警員並非正調查可疑的行為,或防止罪案。
曾因而要求法庭頒令,《警隊條例》)和《公安條例》相關條文違憲,或要求法庭界定條文中「行動可疑」的意思。
案件編號:HCAL14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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