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案 何俊仁等7人上訴 指梨泰院事件證需疏導人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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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出現於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所辦的「流水式集會」,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全部被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中7名被告提出上訴,案件今(28日)在上訴庭處理。上訴方的律師指,蘭桂坊和南韓梨泰院的人踩人事件均顯示,需要安全疏導人群,然而各上訴人並沒有組織該次遊行,只是在疏散的集會人士。律政司卻反駁,若非上訴人組織該次集會,以當天下大雨的情況下,不會有這麼多人由維園遊行至中環。

7名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均就定罪行提上訴,其中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亦就判刑提上訴。

何俊仁就818流水式集會提出上訴。(朱棨新攝)

蘭桂坊及利泰院事件證需安全疏導人群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未有證據顯示黎等人有組織該次遊行,強調他們在維園疏散集會人士。而蘭桂坊和南韓梨泰院人踩人事件顯示,需安全疏導人群,案發前的記者會中,亦提及集會是「流水式集會」。

沒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參與組織遊行

余又指,原審法官在裁決時指被告和泛民政黨有聯繫,但這不能證明上訴人參與該次遊行,各上訴人的表律師亦指,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組織和參與該次遊行。其中代表被告李卓人和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兩人沒有參與組織遊行路線。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組織未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是針對準備的組織者,控方不同意說法,強調控方除依賴遊行前的準備,亦依賴案發時發生的事。

控方:人群大雨仍出席證足證上訴人組織遊行

律政司的代表反駁指,證據顯示各被告是知悉警方不批准該次遊行,他們均提早到達維園,之後亦手持橫額,他們並有叫口號,或作回應,黎智英亦以手勢作指示,重申各上訴人組織遊行,否則人群不會在下著大雨的情況下,仍然由維園遊行至中環。

案件明續,料聆訊需時3天。

案件編號:CACC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