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准聘英御狀Tim Owen 上訴庭信海外代表可助處理國安法爭議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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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年12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審訊時代表他,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法官區慶祥今(9日)頒判辭,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即黎可續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律政司並須支付本次申請的訟費。

3名法官在判辭指,這次審訊將會吸引廣泛傳媒報道,當中涉及國安法與保障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對公眾有莫大重要性,並會對日後《港區國安法》在法理學,及煽動罪行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此外,大眾對審訊的公平性,及法庭如何施行司法公正亦甚為重要,認為為保障公眾利益,應容許海外法律代表參與今次的審訊。

被告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港法庭首次處理涉勾結外國勢力案件

黎智英有意在該案中,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律政司司長及大律師公會卻提出反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在判辭指,這次是高等法院首次處理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名,涉多項具爭議性的議題,包括控罪的犯罪行為和意圖等,討論或涉及分析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案件對本港的法律發展有重大影響,認為Tim Owen可協助法庭處理。在考慮過公眾利益後,批准黎聘用Tim Owen 。

律政司質疑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情況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律政司上訴時指國安法背景獨特,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這項因素。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未必了解香港獨特的社會、政治及憲法背景,他們又沒有處理本地國安法案件的經驗,認為他們可提供的協助有限,何況本案已有具經驗的大律師參與。

上訴庭認為《港區國安法》仍韰多方面的爭議,認為海外法律代表可協助法庭。(資料圖片)

相信海外律師可協助

上訴庭卻反駁稱,潘官過往曾處理唐英傑、馬俊文等國安法案件,熟識法例的解讀,不相信他在作出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國安法的獨特性。且國安法列明需保障人權和言論自由,人權法亦有相關國際法例,海外法律代表可提供的協助,並不如律政司所稱般有限。

國安法也需堅守法治

正如潘官所指,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是「極其困難」。律政司援引前非常任法官梅師賢(Anthony Mason)的文章亦提到,本港法庭的裁決應反映出法治水平達到國際標準,國安法條文中也列明需堅守法治。

針對律政司指英國沒有與國安法下的「串謀罪行」的相類法例,兩地的煽動罪亦「截然不同」,認為海外煽動罪行並不相關。上訴庭卻指,此說法或有誇大之嫌,就如黎指煽動罪行早於1938年在港落實,英國的相類法例亦沿用至2009年。

過往亦曾有海外律師參與基本法爭議

法官續指,沒證據顯示,國安法案件由懂中文的人處理會較理想,律政司在審訊時也沒有提及要就法例的中文版提爭議,過往亦有海外大狀來港就基本法條文演繹和抗辯,亦有非華語法官也被任命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法庭應為國安法實施定穩固基礎

他們又稱,本案牽涉的法例議題複雜,日後或有機會交由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處理,法庭應在國安法實施初期訂立穩固的法理學基礎,才可顯示出本港法治達到國際標準,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學發展帶來貢獻,明顯符合公眾利益,且本案所涉爭議異常複雜和困難,法庭更需基於公眾利益批出許可。

基於上述各項因素,上訴庭認為律政司理據無一成立,看不到任何基礎需要偏離潘官決定,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並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4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