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技術員參與暴動及縱火兩罪成 法官明言會判監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中,涉嫌參與暴動並被指在的士旁縱火的男技術員楊家倫(31歲),早前否認兩項控罪受審。此為今年第二宗於區域法院審理與騷亂事件相關的案件,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法官以被告與縱火男均有「齙牙」及「哨牙」特癥,認為二人是同一人,裁定被告暴動及縱火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4月10日判刑,期間須還押,法官明言會判監。
被告楊家倫(31歲),被捕時報稱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被控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及縱火。被告得知罪成後,情緒未見起伏,散庭時,被告的胞姊則衝到犯人欄前,與被告道別,又著被告不用擔心他們。
法官在裁決時指,警方未能在現場拘捕被告,他要小心比對照片,及其他證據,考慮被告與當晚縱火的人是否同一人,除要考慮二人的容貌是否相似,同時亦有考慮到被告過往無案底,但無疑當晚在旺角是有暴動事件發生,但法官稱他重覆翻看影片,認為被告與當晚縱火者是同一人,故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法官指被告「哨牙」露端倪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本案關鍵在於案發時是否發生暴動及有人縱火;以及被告有否參與豉油街發生的暴動及用火燒的士。郭官分析證供時指,證人外籍教師Mein Smith 案發時拍下的相片能如實反映當晚情況,相片解像度極高,與證物新聞片的情況大致脗合。而控方亦呈上多張被告的生活相片邀請法庭比對,以推論被告是案中的縱火人。
郭官指,雖然被告的日常照可見被告有戴眼鏡的習慣,而案發時的相片亦不會完全一樣,但郭官強調審訊期間不時觀察,「對被告容貌印象深刻」,他又指留意到被告的上門牙凸出情況,但合上雙唇時則不明顯有「齙牙」及「哨牙」情況,而他比對smith 拍的照片後,亦留意到犯案人在雙唇沒有合上的情況下,都有「齙牙」情況。
律師指被告「多手」把燒著紙皮拿出
過往沒案底的被告由大律師求情時指,案發時雖有人掟石頭,但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向警方拋擲物品,及侮辱警察。而案中的用以縱火的紙皮亦不是被告燒的,只是他「多手拎出去」,火勢亦未有擴大。
官指「奇怪的巧合」更令人相信被告是犯案者
而對於控方指稱一直有戴眼鏡習慣的被告案發後卻沒有再戴、被告案發後一天買了一張新的八達通及搜屋時發現他電腦桌上沒有電腦的行為都是為了掩飾身分,郭官分析案情時指,以上3個情況同時出現,產生累積效果,出現「奇怪的巧合」。
郭官認為,被告明知自己犯法,之後改變容貌,案發片段又被攝影師拍下,故警方都可能掌握有關片段。郭官形容上述的環境證供如「幼繩」,但「幼繩編成的大繩會成為粗繩」,把以上3者的巧合綜合起來,便會產生累積效應,得出結論是以上都不是巧合,而是出於被告怕被人拘捕,故可得出結論被告就是犯案的人。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參與暴動,並將點燃了的紙皮放在停泊在豉油街的的士,令的士被火損毀。控方指,被告的犯案過程被當晚在場執勤的警長目擊,亦被到場了解事件的外籍老師拍下犯案一刻,故控方要求法官比對由外籍老師拍下的證物照片及被告的身分證、出席二姐婚禮的生活照及入職公開大學時遞交的相片,以認出被告就是犯案之人。控方續指,即使證人未有在庭上辨認被告是否現場照片中的犯案人,但根據上述的照片作對比,已可證明被告身分。
控方指被告在人生重要時刻都戴眼鏡
控方又強調,被告有戴眼鏡的習慣,在「人生的重要時刻」,如拍攝身分證照片、出席二姐婚禮,及求職等,都會戴眼鏡,案發時亦有戴眼鏡,惟事發後不再戴眼鏡,認為被告是要隱藏身分。
辯方批評控方憑被告舊照片與證物對比,便推論犯案人便是被告,認為控方的說法賴皮,力陳法庭不應就此便將被告定罪。
案件編號:DCCC875/2016